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省、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完善意见。
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一)规范机关及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办法
1、我县行政抓关(含镇、区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在编的工作人员,均须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一险;其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方式处理;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及时解缴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解缴不及时的,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书面催缴;催缴仍未到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代为扣缴。
2、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02年l月1日至2004年底停保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暂缓缴纳;若调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调离本县,则必须按3%的缴费比例补缴停保期间个人应缴费的部分后,方可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
(二)规范年度申报和基金结算办法
1、参保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2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离退休待遇申报手续。
2、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以上年12月份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准。缴费年度内,职工个人工资调整增加部分不纳入当年缴费基数;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增加部分,不列入当年保险基金支付,由单位支付。
3、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年度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年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年缴费基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支付。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季度结算,每季度首月10日前办理养老保险费委托银行收款手续。对当期未能按时缴费的单位,从下一结算期的首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5、参保单位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该单位结清全部应缴保险费的次月起,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结清应缴保险费期间,由单位支付,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规范欠费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
1、超过一年不正常结算缴费的参保单位,对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封存。封存期间,停办该单位任何养老保险业务,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由单价负责支付,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确有能力履行正常缴费义务的封存单位,可批准办理恢复结算缴费手续。
2、凡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律以补缴时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规范事业单位调入或录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
为有效防范基金风险,事业单位调入或录(聘)用人员以及应保未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或续接手续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别补缴以前年度个人应缴的保险费(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补缴差额部分),方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用人单位还必须一次性缴纳5万元的养老保险补偿金。
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调整外诊个人负担比例
凡县内缺乏诊治条件,经批准确需转县外治疗的,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盐城市内上级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负担10%;在《暂行规定》指定省以内上级医院及上海市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负担15%;县内具备治疗条件或县内外治疗效果相同,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转诊的,转往《暂行规定》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负担30%,转往《暂行规定》未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负担40%。
(二)调整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标准
对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具体病种另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在个人医疗帐户基金用完后,年自付额超过本人年工资或退休金总额8%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在职人员最高支付600元;退休人员最高支付1000元。
(三)调整最低缴费年限及补缴费时间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转退休手续时,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享受退休人几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遇;
(l)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
(2)199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超过10年;199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超过15年。
不足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必须按照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不足实际缴费年限的同时以8%的环比递增幅度)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001年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凡新申报参保的单位,必须从2002年l月l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如单位是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则从成立时开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身份参保的,其2001年12月31日前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承认的连续工龄的,本人要视同缴费年限,须从2002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自愿放弃视同年限的,可从参保之日起缴费。其从参保或补缴之月推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前款规定年限的,须按参保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参保人员以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起算时间。补缴医疗费时间只作为实际缴费时间,不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起算时间。
(四)进一步规范参保行为
2005年l月l日以后参保的单位,退休人员超过在职人员25%以上的部分,必须按在职人员平均缴费数缴纳超比例医疗保险费;有参保历史中途停保的单位续接保险关系时,必须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否财原缴费时间不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只补划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不支付统筹医疗费用;连续参保不满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及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数按实际参保的时间和应享受的待遇同比例享收。
(五)强化医疗管理,制约不规范医疗行为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盐城市基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并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做好参保人员的服务工作。服务协议必须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协议中结算标准以外的收入作为对内部科室绩效考核的基数。对违反政策规定和协议的行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作出处理。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医保定点机构的药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的执法检查力度;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不规范医疗行为;教育和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患者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落实,促进我县医疗保险工作健康良性运行。
三、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两费合并征缴的办法
为促进各险种均衡发展,切实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两费合并征缴。
(一)明确统一征缴政策
属于《条例》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对象,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手续,统一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当期未申报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期申报人数和基数核定缴费数。
(二)推行统一征缴办法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对象申报的基数或核定的基数,合并编制两费征缴计划,传递给地税征缴机关。地税征缴机关实施一票征缴。
(三)依率划分两项保费
地税征缴机关对当期征收的医疗、失业保险费,按照两险各自的征缴费率划分记帐;缴费对象当期未足额缴费的,按实际缴费额及两险各自的征缴费率按比例划分记帐。月末,应将当期所征保险费全部转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将当期两险种应缴、实缴、欠缴等有关数据反馈给社保经办机构。
(四)加强相互沟通协调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两费合并征缴,有利于简化办事程序,增加有效费源,提高征缴效率。财政、地税和社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两费合并征墩”工作实施到位,取得实效。对拒不参保缴费的单位要依法查处。
四、扎实推进三产服务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省劳动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联合会《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全县商业批发零售业、食品生产经营业、餐饮业、洗浴业等三产服务业单位,进行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
(一)参保范围
我县境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的三产服务业单位,其单位法人(或业主)及其雇用的工人,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以我县城镇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
2、缴费比例。三产服务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的营业执照上登记为法人企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8%,其中单位缴纳20%,雇工个人缴纳8%;营业执照上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20%。
3、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缴费部分在税前列支。
(三)参保缴费办法
为简化办事程序,做好服务工作,对三产服务业中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人在县卫生监督部门设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由地税征缴机关委托县卫生监督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其他三产服务业单位,分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缴机关办理参保登记和征缴保险费。具体办法另定。
(四)切实加大对三产服务业单位扩面征缴的执法力度
属于参保范围的三产服务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由县地税征缴机关进行强行核征,由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五、强制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我县境内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无法确定或者低于我县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我县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目前我县企业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缴费基数的0.8%。
3、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缴费办法
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成立之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编制征缴计划传递给地税征缴机关,地税征缴机关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以前成立尚未参保的单位,必须在2005年4月底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程序另定。
(四)合力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
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推进和行政执法力度,对多次动员拒不参保级费的单位,要依法查处。人事、工商、税务部门要在单位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及年检、发放营业执照及年检、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年检时,给予支持配合,协助动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六、本意见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贵解释,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本意见自2005年l月1日起施行。
各镇(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意见落实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任务(附2005年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分解表)。
射阳县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