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284M/2008-10058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08-5-6 0:00:00
文号 射司 [2007]20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实施“三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司法所、社矫办、农盐场开发区综治办:
  为深化社区矫正试点,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根据市司法局、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决定从2007年四月份开始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时分类分级管理。现将《盐城市社区矫正对象分时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盐城市社区矫正对象分时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质量,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强化管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更好地参与“平安盐城”、“法治盐城”建设,全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和动态管理相适应、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坚持考核与奖惩相配套的原则。对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不同犯罪性质、特征、改造表现的矫正对象实行分时、分类、分级的“三分”管理办法,按照不同时段、不同类型、不同级别,选择不同的教育内容、方法和矫正模式。
  第三条 “三分”管理办法内容:
  (一)分时管理:根据矫正对象入矫时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等规律,将教育矫正过程按时间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接受矫正后3个月内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3个月内为解矫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
  (二)分类管理: 根据矫正对象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经济犯罪与刑事犯罪等不同类型,针对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教育办法,实行分类矫正。
  (三)分级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表现、犯罪类型、社会危险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计分考核为基础,结合刑期执行情况、奖惩情况,将矫正对象定为严管、普管和宽管三种级别,实施区别对待,因人施教。 
 
                                                                                  第二章 “三分”管理办法的使用
   
        第四条   分时管教的时段安排及教育要求:
  (一)入矫教育阶段。新入矫的矫正对象普遍存有自卑、封闭、逆反心理等特点和在行为上具有抵触、试探、被动、不愿参与的状况,采取从严管理的模式,以增强矫正对象的罪犯意识、服刑意识,促使其适应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养成自觉接受改造的行为规范。
  (二)常规教育阶段。针对矫正对象已适应社区服刑生活,心理状态趋于稳定,对未来生活的考虑较多,对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的需求等特点,突出思想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思想改造,帮助其矫正行为恶习,培养健康心理,提高法律意识、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和生存能力。
  (三)解矫教育阶段。针对矫正对象在心理、行为上表现出松散的特点,从巩固矫正成果,增强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出发,重点指导矫正对象进行回顾、总结,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五条  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及管教模式:
  (一)对过失犯罪的矫正对象,由于犯罪时没有主观故意,一般情况下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这类对象一般可采用宽管矫正的模式。
  (二)对犯贪污、收贿、挪用公款、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职务犯罪的矫正对象,有犯罪的故意,但一般失去条件后无法重新犯罪。这类对象一般可采取普管矫正模式。
  (三)对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型和刑事犯罪的矫正对象,由于其犯罪主观故意十分明显,社会危害性大,改造难度大。这类对象一般可采取严管矫正模式。
  (四)对未成年犯罪的矫正对象,针对其犯罪特征及心理和生理特点,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三种不同的矫正模式。
  第六条  分级管理的适用范围:根据管教时段、矫正对象的类型及其接受矫正的表现,实施分级管理(见附表1:社区矫正对象严、普和宽管要求表)。 
        (一)严管等级:适用于严管类型的矫正对象。
  1、严格限制活动区域,一般不得离开本县(市、区)。特殊情况,持其亲属及所在村(居)委会的担保书(意见),经批准后可在盐城范围内活动。
  2、每周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
  3、每月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4、按规定参加集体学习、教育活动,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
      (二)普管等级:适用于普管类型的矫正对象。
  1、可在盐城范围内活动。特殊情况,持其亲属及所在村(居)委会的担保书(意见),经批准后可在省内从事工作、学习等活动。
  2、每半个月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
  3、每两个月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报到,并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4、每两个月参加一次集体学习、教育活动,可两个月一次性集中完成公益劳动。
      (三)宽管等级:适用于宽管类型的矫正对象。
  1、通过委托管理方式,或持其亲属及所在村(居)委会的担保书(意见),经批准后可在省内外从事工作、学习等活动。
  2、每月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
  3、每季度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4、可按季度一次性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
  (四)对有严重疾病、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教,经批准,可适当给予照顾。
                                                                    第三章  考核奖惩及其审批程序
 
  第七条  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法,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动态调整管理等级,确定奖惩。
  第八条  考核组织:
  (一)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本市试点地区计分考核工作。
  (二)县(市、区)、开发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
  (三)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具体承担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对矫正对象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
  (二)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四)对剥夺政治权利矫正对象主要考核其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情况。
  (五)对矫正对象的考核,以加扣分形式予以量化,每月评定1次,由街道(乡镇)司法所集体研究。
  (六)考核得分情况是对矫正对象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矫正对象每月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超过25分。因表现突出,当月得分超过25分的,须经县(市、区)、开发区司法局审核。
  第十条  奖励:
  (一)时段奖励:新入矫人员在入矫教育阶段表现好的,可提前1个月结束,进入常规教育阶段。
  (二)定级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对改造表现好的从严管等级依次调整为普管、宽管等级。
  (三)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参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四)司法奖励: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1年以上,受到3次以上表扬或1次以上矫正积极分子的、受到记功奖励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规定,可以呈报减刑。
  第十一条  惩处:
  (一)时段惩处:新入矫人员在入矫教育阶段表现较差的,可延长3个月的入矫教育时间。
  (二)定级惩处:根据考核结果,对改造表现较差的,从宽管等级依次调整为普管、严管等级。
  (三)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两种,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四)司法惩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规定,予以收监执行。
  第十二条  矫正对象“三分”管理级别的变更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按规定程序评定,并填写《盐城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级别变更审批表》(见附表二),报县(市、区)、开发区司法局(社矫办)审批。
  第十三条  对矫正对象的奖惩考核,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司法所决定对矫正对象实施行政奖惩意见,应当在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并经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市、区)、开发区司法局、社矫办批准。符合司法奖惩条件的,另按程序报送有关司法部门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予以记载,并将矫正对象的电话(书面)汇报及参加公益劳动、集中学习、教育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便于汇总查阅。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的“三分”管理工作接受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7年4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本办法由盐城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