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射阳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 9/ 8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射阳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改善居民住房供应结构,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统一规划、市场运作、保本微利、限价销售、规范管理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县规划建设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地税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县规划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国土局、物价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发改委会同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局等部门结合县城建设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等因素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方案,并报县政府确定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县城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80平方米。
  根据需求,每年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安排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屋。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划建设阶段,必须为物业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小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县规划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工作,并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物业管理均实行公开招投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项目竣工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对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时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指定银行设立项目专户,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可下浮10%。
  县各商业银行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四章 供应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居民(不含乡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一)持有2007年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低保证有效期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二)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三)城市建设拆迁项目中,持有2007年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
  (四)城市建设拆迁项目中,仅有一处房屋且拆迁补偿款低于8万元的家庭。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中的无自有住房是指未按房改政策承租公房或购买过公有住房,未购买过解困房、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未领取过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和未享受单位资助购建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房。
  第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调查登记、核实认定和社会公示后,由县规划建设局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免收或减半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具体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规划建设局依据相关政策制定,报县政府批准确定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证加盖“划拨土地”印章。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纳入城市住房解困基金,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县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交购房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国土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射阳县支行负责解释,自办法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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