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盐城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的精神,结合我县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和保护措施通知如下:
一、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根据我县地表水不同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部分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又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不得小于下列范围:
1.一级保护区:以地表水取水口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及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2.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及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3.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及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我县20座地表水自来水厂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附表。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要求
1.所有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必须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
2.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②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③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④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⑤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禁止准保护区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①设置排污口;
②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③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④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⑤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禁止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①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②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③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④停靠船舶、排筏;
⑤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5.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已建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其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或者不能截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都要在2010年3月底前拆除、关闭或搬迁。
6.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搬迁,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水利 资源 保护区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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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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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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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