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射阳县港务管理局
乙方: 身份证号:
经公开竞价,甲方同意将“朝阳号”交通艇(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号:090100205)转让给乙方,现就有关转让事项协议如下:
一、转让价格。经公开招标,乙方愿意支付 元人民币购买甲方船舶。
二、支付时间。乙方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购船款缴到射阳县信诚产权交易所公告上注明的银行帐号上。逾期作毁约论处,没收竞价保证金作归甲方所有。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甲方在收到《产权交割通知书》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由甲方提供现有过户资料,负责派人协助乙方,凭有效过户证件方可将船舶交付乙方。
2、乙方责任。转让船舶的基本状况乙方已熟知,相关证件资料情况均已知晓,成交后,乙方不得因船舶质量、证件资料问题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并限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不包括船舶需要维修及补办有关证照所需的合理时间)办妥船舶过户、换发牌照等手续,过户期间,双方不得借故拖延过户期限,须延期过户由双方协商解决。
3、船舶按现状予以出售,船舶过户费用、产权交易费、手续办理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乙双方过户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须自行协调解决或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射阳县信诚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协助调解、解决瑕疵争议等义务和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国资办、交易所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船舶过户手续办妥后自然失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见证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