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阳县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14 00:00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射阳县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射阳县委、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射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射委〔2010〕8号),设立县海洋与渔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农业资源开发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海洋经济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

  县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县海洋与渔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并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计划。
  (二)承担综合协调全县海洋开发利用和渔业管理的职责。负责全县海洋与渔业经济统计、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对海洋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海洋低潮高地生态保护和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依法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核报批和海域界线管理。依法监督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及其他开发活动,参与审批并监管海洋、海岸带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开采海矿、海砂、海洋油气和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海上人工构造物设置项目。拟定并监督实施海洋低潮高地保护与开发规划、计划,实施海洋低潮高地使用管理。拟定并监督实施海岸线利用规划。
  (四)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对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发布全县海洋环境专项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负责海洋开发活动、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的防治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五)承担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观测、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负责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拟订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组织渔业抢险救灾工作。
  (六)指导全县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指导水产养殖、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渔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水产苗种管理工作。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组织和水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七)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组织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工作。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组织实施水产品品牌和名牌战略。
  (八)依法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负责海洋监察和渔政、渔港、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指导渔业无线电工作。协调处理全县海洋与渔业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全县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九)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拟订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先进应用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全县渔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海洋与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外资工作,协调处理海洋与渔业具体涉外事务,指导协调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统计、财务、信息资料、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行政应诉、复议、行政执法管理及监督检查;负责直属单位的计划、人事、审计、协调服务等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农业资源开发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资源开发和滩涂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滩涂资源和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全县农业资源开发中长期规划,提出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建设内容、开发重点等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县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制定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年度计划,建立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库,争取国家和省、市对农业资源开发的投资。组织实施全县农业资源开发项目,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
  (三) 组织编制全县滩涂开发中长期规划,提出沿海滩涂开发项目的建设内容、开发重点等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县沿海滩涂开发项目年度计划,建立滩涂开发项目库,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沿海滩涂开发的投资。组织实施全县滩涂开发项目,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滩涂开发纠纷。
  (四)参与全县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和滩涂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全县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和滩涂开发项目进行内部审计。
  (五)负责对全县农业资源和滩涂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调查,编制全县农业资源区划规划和开发总体规划。
  (六)负责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和滩涂开发项目的科技推广、人员培训和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统计工作。
  (七)负责农业资源开发和滩涂开发的技术合作和对外交流工作。
  (八)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海洋与渔业局设5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行政后勤事务;承担信息、保密、督办、信访、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内部规章制度;研究起草海洋与渔业发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海洋与渔业法制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县海洋经济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海洋与渔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和全县性海洋与渔业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管理预算执行;管理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三)海域管理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研究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和海洋低潮高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承担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论证评估、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负责海域界线勘定管理工作;负责海洋低潮高地的开发、保护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体系建设;承担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工作。

  (四)渔业科(科技教育科、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渔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指导全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管理;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和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负责渔业统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负责全县海洋与渔业项目的储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开展海洋与渔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渔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五)资源环境保护科(海监渔政科、防灾减灾科)

  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和评估,编报海洋专项环境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海洋开发活动、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和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工作;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全县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制度;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发布海洋与渔业环境状况公报、通报;指导全县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协调处理全县海洋与渔业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全县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拟定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海洋观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分析、评估渔业安全生产情况,指导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网络体系建设和海上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

  县农业资源开发局设4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

  (一)综合科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组织全局性会议及活动,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日常文秘、宣传、机要、保密、印鉴、档案、安全、接待、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工作;拟定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职工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文化学习;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组织党务、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群团、组织、人事、劳资、职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关心下一代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制订有关行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组织滩涂开发、农业开发等业务培训。

  (二)农业资源开发科

  参与制订农业资源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管理制度,提出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和产业化项目的建设内容、开发重点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参与编制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和产业化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和产业化项目计划,建立项目库;组织实施和管理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汇总统计工作;提出项目科技工作的政策建议;制订科技项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项目;组织农业资源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人员培训、成果鉴定和科技交流,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等工作;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指导各镇区相关项目的业务工作。

  (三)滩涂开发管理科

  拟定滩涂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编制全县滩涂资源开发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县滩涂资源开发保护与利用的政策措施;承办滩涂围垦和垦区配套等开发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全县滩涂开发项目,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滩涂开发纠份;监督滩涂开发项目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指导滩涂开发的相关业务。

  (四)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及实施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以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协助做好全县农业资源开发和滩涂资源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参与对全县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审计和业务指导。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群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海洋与渔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保留农业资源开发局使用事业编制15名(原使用事业编制人员性质不变)。

  内设机构编制数: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2名,计划财务科2名,海域管理科2名,渔业科2名,资源环境保护科2名。农业资源开发局综合科3名,农业资源开发科3名,滩涂开发管理科3名,财务科2名。

  领导职数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1名,副局长3名,副科职纪委书记1名,副科职工委主任1名(兼);科长(主任)5名。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1名(可由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或副局长兼任),副局长3名,科长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海洋监察职责由中国海监射阳县大队承担,渔政监督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射阳县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射阳县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二)县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由射阳县渔船检验站(射阳渔港监督)承担。
  (三)其他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核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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