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射阳县委、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射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射委〔2010〕8号),设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县人事局、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将拟订全县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县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县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县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全县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在全县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负责全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县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省统筹办法,统筹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协同负责人才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县工作或定居的政策。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县人事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人事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全县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机构;指导县行政学校的业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市县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公务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参与全县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整顿、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秩序;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稳定工作制度。
(十二)统筹、规划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协调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2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本局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重要会议、活动的事务性工作以及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本局值班、文电处理、文稿审核、新闻宣传、政务信息、秘书事务、机要、档案、文印、安全保密、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以及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等信访工作;研究制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督查执行情况;负责本局重点工作、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的协调、督办和督查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组织开展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综合调研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督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协调有关政策研究的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本局新闻发布等工作。拟订全县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劳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县重大案件;协调全县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牵头组织劳动监察专项检查工作;负责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承担县直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年检工作;负责全县劳动监察人员资格审查、继续教育与管理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全县劳动标准工作;负责劳动人事合同审查鉴证和备案工作;指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拟订全县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担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负责对本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业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对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并规范工作流程,做好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三)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本局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本局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承担有关规划和统计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县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县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负责全县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及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拟订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全县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县就业管理政策;承担企业职工跨地区流动手续的办理;拟订全县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县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县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全县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承担县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指导和监督对全县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全县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对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全县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全县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拟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政策;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的批准,并对其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年检、监督检查及招生广告审批;负责职业介绍机构及劳务中介组织和社会举办大型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审批工作,负责县属劳服企业性质认定和年检工作;负责用人单位招聘简章、广告登记的审查工作,对县直企业招聘录用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初定或确认全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审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负责指导和推行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研究制定全县专业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承担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全县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及管理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县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全县博士后工作政策;承办本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承担外国专家来本县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本县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本县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初审事项;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按规定承担全县出国(境)培训有关管理工作。
(六)公务员管理科
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拟定全县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全县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全县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工作;承担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相关工作;拟定全县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拟定全县公务员考核政策规定,负责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完善全县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和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参与全县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综合管理全县公务员培训工作;拟订全县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公务员招考面试考官队伍建设;完善全县公务员惩戒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县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承担对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监督工作;指导县行政学校业务工作;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以县政府名义向县人大提交县政府组成人员任免议案;承办县政府管理的人员按法律程序的行政任免手续。
按照管理权限,参与完善全县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公开选调工作;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及有关政策性安置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军官转业安置科)
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编制下达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对年度增人计划进行综合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公开选调、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审批及办理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录聘用手续;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以及有关政策性安置工作;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县镇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及聘用干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录用、任免、辞职辞退等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以及上述统计的分析工作。承担县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政策;贯彻执行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承担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承担县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工资福利科
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收入分配、养老保险政策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退休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编制和下达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承担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
(九)养老保险科
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并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规划、标准、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机制;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执行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因工伤残和非因工(因病)伤残职工待遇政策。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县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负责对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社会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及基金管理办法,并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规划、标准、方法;组织拟订全县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审核确定县级机关、直属单位和省驻射机关、直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准入资格;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并实施年度资格审核;贯彻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和国家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因工伤残和非因工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全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的认定;承担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调解仲裁管理科
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全县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并组织处理全县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十二)组织人事科
承担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组织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考核评比、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党委管理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工作及县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协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群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为3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内设机构行政编制为:办公室3名,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科3名,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2名,就业促进科3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3名,公务员管理科2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2名,工资福利科2名,养老保险科3名,社会保险科3名,调解仲裁管理科2名,组织人事科2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6名,副科职纪委书记1名,副科职工委主任1名(兼);科长(主任)12名,副科长(副主任)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的有关人才开发管理、牵头拟订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组织实施工作职责,由射阳县人才服务中心承担。
(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