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7XC/2010-06049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0-7-28 0:00:00
文号 射财监〔2010〕2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小金库”的实施办法

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小金库”的实施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腐败体系,认真贯彻《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范财经秩序,强化部门和单位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财政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小金库”等违法违规现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收入征管,严格支出监督,强化资产管理,规范银行开户和资金结算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建立监察、财政、审计巡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责任追究,建立预防和治理“小金库”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二、健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一)细化预算管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都应编制部门预算,实行零基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负责继续深化国库支付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和减少授权支付项目,扩大直接支付的范围。凡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案。各镇所属的事业单位也应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纳入镇级财政综合预算,不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镇财政所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代编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各单位编制的预算应全面反映收支内容,不得隐瞒收入,也不得巧立名目,虚列支出项目,肢解财政收入,套取财政资金。
  (二)规范收入征管。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项、经营性资产出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都是财政收入,必须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不得擅自多收、少收、缓收或不收,不得隐瞒、截留、滞留、挪用和坐支,也不得在执收对象处结报费用进行抵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赞助款项必须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照自身职能收取的资金转移到下属的单位、实体或者协会。各单位代上级收取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并通过本单位进行核算,并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上划解缴。各单位因工作职能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各种回扣、手续费、劳务收入也属于非税收入,必须缴入财政专户,并纳入单位法定的账簿统一进行核算。凡收支未纳入单位法定账册核算,自行处理的按私设“小金库”、私存私放公款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三)严格支出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应本着“必需、节约、真实、效益、平衡、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开支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支出都应是本单位行使工作职能的合理需要,不得铺张浪费超预算列支费用,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业务支出;要注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力求效益最大化;要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支出必需按照预算和规定的审核办理,严防多头支出和无计划开支。重大项目支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并附录集体讨论意见。干部职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以及规范津补贴的相关政策。财政部门对项目支出在建立项目管理责任人制度的基础上,应实行跟踪管理,进行事中监控和事后核查。项目支出凡达到招投标条件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以虚假业务事项骗取、套取项目资金,进行账外循环,逃避监管。各单位不得向所属单位、实体转嫁支出,或以费用分摊(分割)的名义进行摊派。
  (四)依法建账核算。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设置应满足管理需要和核算要求,不得少设会计账簿,更不得私设会计账簿。单位或单位内部人员代表单位行使职能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应及时打印装订。单位按照《工会法》以及《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设置的账簿也是合法账簿,但其核算内容不得超过其章程规定的收支内容。会计人员应定期将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实物进行核对,保证会计核算内容真实完整。会计账簿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五)加强结算审核。单位所有结算事项必须经过财会人员的审核和经办、证明人员的签证。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业务事项应予以退回,会计人员抵制无效的,应向所在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机构或人员)进行书面反映,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支付和结算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凡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的,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任何单位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个人提取现金,不得将款项支付给与本单位未发生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任何单位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开设储蓄账户或个人信用卡,私存私放;行政事业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各单位因核算需要开设的基本建设等专项账户,在项目竣工或结束后应及时予以撤销。专项资金账户一般不得直接提取现金,确需提取现金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六)强化票据管理。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票据,购领的各种票据必须由财会机构统一扎口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票据一律由财务人员使用、填开(行政执法类票据除外),票据不得交由他人代开,不得为他人或外单位代开,更不得向其他方面提供票据,票据所收款项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均不得私自印制财政票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财政票据的稽核,要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将收入与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比对,既核查票据使用情况,又核查收入入账情况,保证收入在法定账簿内全额反映。
  三、强化国有资产管理
  各单位要规范资产的核算,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支出,在核算支出的同时必须进行资产登记核算,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每年的资产清查不得少于一次,资产清查要形成书面记录,发现增减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调整,确保账实相符。要明确资产管理人的责任,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和台账。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处置要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的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必须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的出租、出借必须报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否则,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资产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的收益不得列作往来处理,坐收坐支。
  四、全面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各单位要明确和落实财政财务管理责任,全面建立内部控制体系,严防“小金库”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听取分管负责人的情况汇报或说明,采取有效措施,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执行财经纪律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分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理财行为;财务负责人要认真学习财经法规,积极履行职责,从严把好关口;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要主动参与重大财务收支事项的监督把关,需要时可以调阅本单位的账册凭证和其他财务资料,对单位的财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涉及本单位财务方面的举报投诉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财务机构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重要事项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沟通、汇报。
  五、加强考核监督,建立惩防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对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考核。县监察、财政等部门将加大对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各单位财务管理和有无设立“小金库”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围;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参加县委县政府的评先评优和上一级的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收入任务完成好,控减支出措施实,内部控制制度严、财务管理上规范的单位和人员通过一定形式予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表彰奖励原则上一年一次。
  (二)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和“三年查一遍”的要求,统筹安排,科学部署,在不重复、不交叉的前提下,对县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普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各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促和检查,各镇财政所、各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是本镇区本部门的财务核算机构,同时也对所属单位的财务负有监管责任,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县财政局报告。各镇、各主管部门要健全内部互审组织,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每年一季度要对上年度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组织一次互审,并将内审情况记录报送县财政局。
  (三)组织专项检查,正常进行监督。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的监督是一种日常监管和专业监督,也是一种常态监督。为提高监督效果,增强监督的威慑力,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将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参与部门根据各自行使工作职能中发现的线索,以及各种举报、信访、投诉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筛选梳理和汇总,建立案源库,确定巡查对象,由县监察局牵头,从县财政审计部门抽调检查力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检查,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的方式进行,检查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0个。
  (四)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拓宽举报监督渠道。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将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拓宽举报渠道,除在《射阳日报》上定期公布举报电话外,继续实施网上举报,《鹤乡财苑网站》常年登载举报电话和电子举报邮箱,在每年的巡查期间,还将在射阳电视台采取滚动字幕的方式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查实的,给举报人以罚没金额3%-5%、不低于200元、不超过100000元的奖励,激发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要落实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及时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沟通平台。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由县监察部门牵头召开,财政、审计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必要时可约请组成部门的有关领导参加,通报监管情况,交流信息,剖析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点问题,研究、落实加强监管的措施。
  (六)建立报告制度。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和审计监督,进一步充实检查力量,要按照《审计法》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的规定,每年就财政监督和审计情况分别向县政府领导作专题汇报,报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和规范的改进措施,提出管理建议;必要时向县人大作专题报告。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每年就财政检查、和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需要移送案件情况向县监察局进行通报。
  (七)强化警示教育,严肃责任追究。“小金库”等违法违规现象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分配不公,同时也严重扰乱了财经秩序,必须坚决予以铲除。要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规意识;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要做到预防教育与惩戒并重。对财政检查和审计监督中发现的一般性违规问题,要与被监督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见面,通报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管理要求,必要时,监察部门对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查出的“小金库”等重大问题,要对当事人一查到底,既要进行经济处罚,更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对设立“小金库”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在《射阳日报》、《射阳财政简报》等媒体、内刊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每年全县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大会要剖析并通报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法规的典型案例,努力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深入。
本办法自二0一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具体由县财政局商县监察局和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射阳县财政局        射阳县监察局        射阳县审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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