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调整原乡镇农机厂(综合社)退休(职)人员基本生活费办法和发放2011年上半年生活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调整及发放生活费的对象为原各乡镇农机厂(综合社)1977年底前参加工作、1992年底前退休、退职,并已列入县、镇(办事处)统筹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人员。 一、原乡镇农机厂(综合社)退休(职)人员基本生活费调整办法 参照盐城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盐人社[2011]47号、盐财社[2011]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7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4元。(含年龄倾斜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或原工商业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符合上述规定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照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二、2011年上半年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 根据“射政办发[1993]71号”文件规定列统原乡镇农机厂(综合社)退休(职)、2011年健在人员共计181人。其中退休175人(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的2人),退职6人;符合增发条件的16人(其中: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9人、原工商业者7人)。具体测算方案如下: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为1268元,共173人,应发219364元/月。 2、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为957元,共6人,应发5742元/月。 3、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1752元,共2人, 应发3504元/月。 4、符合增发条件的16人(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共16人,应发800元/月。 另:1944年3月参加工作1人,应发护理费600元;1949 年2月参加工作1人,应发护理费500元。 全县181名原乡镇农机厂(综合社)退休(职)人员,2011年上半年应发放生活费、护理费合计1383060元。按照县、镇(办事处)各负担50%的规定,县承担691530元,其余部分仍按“射政办发[1993]71号”文件精神执行。请各有关镇(办事处)接通知后到县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 对原乡镇农机厂(综合社)1992年后退休、未列入县、镇(办事处)统筹的县属大集体人员,仍由各镇(办事处)按照上述标准调整生活费,所需资金在原渠道解决。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