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适度集中、节约用地、方便生产和生活”的要求,我县计划利用五年左右时间,积极引导自然村向集中居住区集聚,建设以公寓式住房和联体式住宅为模式的农村新型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现就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意义重要
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改善生活环境、享受现代文明的现实需要,更是提高城乡统筹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有利于优化土地、基础设施、劳动力等自然和社会资源配置,拓展城乡发展空间;有利于避免重复拆建,保护农民利益,降低发展成本;有利于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工作。
二、提高农民集中居住区科学规划水平
1.建立合理的布局体系。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选址布局,经县住建局与各镇区反复磋商,依据各镇区集镇总体规划,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类指导、适度集中”的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基础、自然资源状况以及区位、交通等因素,规划确定全县布局62个集中居住区(详见附件)。县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各镇(区)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并严格审查把关。
2.严格集中居住区规划管理。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必须履行报批手续,集中居住区用地规划和建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镇(区)人民政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受县住建局委托发放乡村规划建设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村镇建设中心负责本镇、村规划管理工作,严格把好第一关。
3.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筑设计,要坚持高起点、高品位,实行多方案比选。积极推广使用江苏省《新世纪村镇康居图集》推荐套型,确保房屋整体设计合理、内部功能完善。要按照“共建共享,一步到位”的原则,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三产服务设施配置。根据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统一规划建设适量的生产性附属用房。对近期启动的集居区,无论是集体代建还是村民自建,均应进行统一的施工图设计。
三、强化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
1.统一监督与管理主体。各镇(区)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管理主体,对本地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负总责。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进行监督与指导,完善并实施村镇规划建设八项制度,即:村镇规划审批责任制度、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验收备案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2.规范建设行为。农民集中安置区建设方案须报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按规范程序实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好勘察、图审、设计、招投标、监理等工作,倡导工程代建,主体为村(居)委会或镇政府。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争创优质工程。
3.完善功能配套。要合理安排工序,先行做好道路、给水、排水、污水、供电、绿化、亮化、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项目,强化集中居住区环境管理,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市政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推广雨污分流,管线下地。推广实施“三改一池”(改厨、改厕、改圈和沼气池)一体化建设技术。加强科技文化、医疗卫生、商业金融机构等社会服务设施建设。
四、加强政策配套提高集聚水平
1.明确投资主体,强化设施配套。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红线内建设以农户个人投入为主,区内的道路、上下水、电力、电信、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计入建房成本。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红线以外的各类基础设施配套由镇(区)出资建设,财政以奖代补。区内农贸市场、生产附属用房等公共设施实行市场化运作,所得收益用于补助集中区内配套。
2.严格拆迁管理,优化土地政策。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民房拆迁,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县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射政发〔2010〕126号)执行。县国土部门应及时做好村庄整理工作,并制定切实措施,安排一定的复垦经费给集体经济组织以推进农民集聚。对主动搬迁进入集居区的农户,可由镇(区)、村组织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3.强化建设管理,提高集聚水平。各行政村零散合法的自住房屋,只拆不建;影响居住的只能许可进行不增加面积、不拓展功能的加固维修。经鉴定为危房户,按照有关政策优先安排于集中居住区建设,现有房屋予以拆除。
4.实行激励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对农民集居区建设免收县内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事业性服务收费按国家标准50%执行。切实加强集居区规划、招标、建设、分配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增强办事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一律做到“四个公开”,即公开规划设计、公开招标投标、公开建房成本、公开安置对象。
五、明确行政监察责任
1.县监察局、住建局、安监局要切实抓好规划建设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规划建设秩序,特别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工程,切实加强农民集中安置区规划建设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办理或违反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2.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要依法查处非法出租、转让、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利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建房行为;严禁为违法购地建设自住房屋或开发房屋的人员发放行政许可手续。要重点抓好违法用地检查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动工的建设项目。
3.严厉打击小产权房建设行为。各镇(区)镇长、主任、村(居)书记为农民集中安置区规划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出现的非法占地、违法建筑以及小产权房建设现象,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打击一起。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改变图纸进行改建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六、强化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农工办、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研究、协调农民集中安置区规划建设工作。将农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开展评比活动,表扬先进,推行经验,做到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以点带面,努力建设风貌统一、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的农村集中居民区。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