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城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射阳县城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维护供水企业与用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公共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符合标准的用水;自建设施供水(特种行业、特殊要求并经水利厅批准的情况)是指用水单位通过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符合标准的用水。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公共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到用户水表或者总水表的管道(含水表)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行为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水利局是全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供水、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供水发展规划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住建、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五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六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企业参与,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七条 本县行政区划内除县级集中供水生产企业外,区域供水一级管网到达镇区,所有镇、村及其他水厂均不得擅自生产生活饮用水。
第八条 在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 挖坑、挖渠、堆埋或取土;
(三)打桩或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公共供水设施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在公共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赔偿。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县规划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会同供水企业、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由供水企业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在供水管网压力允许的区域,应当对原有供水设施进行改造,逐步取消储水池、屋顶水箱等二次居民生活供水设施。仍在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日常运行和维修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第十三条 对已建、在建的楼盘,房产开发企业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负责二次增压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也可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二次增压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变更时须及时移交相应的二次增压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相关资料。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应接受供水企业的指导。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挂牌建设的楼盘,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其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与地方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供水企业在接受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企业协商承担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县水利局会同县物价局、住建局、卫生局联合制定,报县政府批准。供水企业负责对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挂牌建设的楼盘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供水标准和服务承诺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
第十六条 发生灾害、紧急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中需要拆除妨碍抢修的地面建(构)筑物时,抢修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供水企业对拆除部分予以恢复或者补偿。
第十七条 从取水口至用户进户水表或者总水表(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进户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及自建供水设施,分别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内部管道因发生漏水,其产生的水费由产权人或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用水实行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抄表收费;用户用水(包括环卫、绿化等用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十九条 用户申请用水或者变更用水性质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用户需要过户、迁移水表,或者减量、暂停、停止用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水表过户、迁移、更换等手续。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采取适当解决措施,不得影响公共供水。
第二十条 生产、生活、经营等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混合性质用水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计量收费;单位用户总水表读数连续三个月未达到最低流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更换口径合适的水表;由于水表发生故障或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次抄表的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水表的管理,按照规定做好水表的首检和周期检验,确保计量准确。用户接水申请时,应如实提供用水需求量。用户连续三个月用水量与水表公称流量明显不符合的,供水企业应对水表进行增容或减容,增容或减容所产生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远传水表和IC卡水表由普通机械式水表和电子控制部分组成,其计量发生误差的以普通机械式水表的读数为准。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其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其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支付,对该次水费差额进行多退少补。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月用水量规定标准以上的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月度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定期进行考核。超计划用水单位对超计划部分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第二十三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公安消防部门与供水企业共同管理,供水企业负责安装与维修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检查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埋压、圈占和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用户内部所设消防设施为消防专用。因消防产生的用水量,由消防大队出具证明后按照工业用水的价格向供水企业支付水费。
第二十五条 市政、绿化等用水应定点取水,采取装表计量收费。市政、绿化等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供水企业书面申请设置取水点并支付相关费用,供水企业经审核后给予安装,用户对取水点应承担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供水标准。县环保局负责对划定的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县卫生局负责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水质监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责任,参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