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县纪委、县委农办、县监察局《关于印发〈射阳县农村集体“三资”流程化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村(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区财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居)“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服务(包括资金的监管和代理服务,资产资源的审查、确认、登记、监管和招标拍卖的代理服务等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主要指村(居)集体所有资金。包括村(居)集体原有货币积累、发包及上交收入、租赁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卖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国家或上级部门拔款、各种代收和借入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指村(居)依法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村(居)集体全体成员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国家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农机等公益设施,以及接受的捐赠和无偿资助的实物资产,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
本办法所称资源,主要指可被村(居)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包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林木、果园、水面、滩涂、耕地(垦荒地、荒地、宜林地、废弃地)等。
第五条 各村(居)村(居)民是“三资”的管理主体。下列事项必须依照村(居)党组织提议、“两委”班子合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报区财审局备案的民主议事程序进行:
(一)涉及集体资产资源出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等行为的。
(二)因涉及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事项需一次性动用大额资金5000元以上的。
(三)因集体经营性或生产性需要借贷资金的。
(四)村(居)年度财务计划的编制、调整。
(五)需向村(居)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
(六)其他涉及“三资”管理重大事项的。
第六条 村(居)“两委”是“三资”管理中具体事项的执行主体。村(居)监委负责监督村(居)“两委”管理、使用和处置“三资”是否规范、公开、民主,切实维护村(居)民权益。
第七条 各村(居)每季度至少公开1次“三资”信息,对涉及“三资”的决策事项要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三资”公开信息由村(居)委会提供,村(居)监委审查,加盖印章后,通过“村情月报”平台逐项进行公开。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随时公开。村(居)监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三资”进行实地盘点,检查账物是否相符,检查结果报区财审局审查备案。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村(居)集体资金要全部纳入区财审局监管范畴,不得出现漏管、拒管、失控现象。区财审局对村(居)集体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资金支取根据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村(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县委农办统一印制的票据,严格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发生的收支票据必须在会签当月及时报账,逾期一律不得入账,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㈠收取资金交区代管。村(居)的各项现金收入,应在收款后5天内上缴银行账户。凡隐瞒收入不报或逾期不报的,一经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具体流程为:
①村(居)会计到区财审局统一申领票据。
②区财审局负责对票据进行发放、登记、销号。
③村(居)明确专人收款开票。
④收款后5天内由村(居)会计将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村(居)代收代管款银行专账,并将相关资料报区财审局记账,其中对资产处置、资源发包等收入应附审批手续。村(居)备用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
㈡严格实行资金领用计划和领用审批管理制度。各村(居)必须在月末编制下一月度用款计划,区财审局在每月5日前审核、汇总后报领导审批后执行。根据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村(居)会计填写《射阳经济开发区村居资金领取审批单》,领用5000元以上必须履行民主议事程序,附相关资料,村(居)书记签批,区财审局审核后拨付。
没有列入月度用款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支付资金;当月确需新增用款的,严格按下列领用额度和审批流程办理,经批准后领用,具体额度和审批流程如下:
由村(居)会计填报《射阳经济开发区村居资金领用审批单》,其中:申领资金5000元以内的(含本数,下同),由村(居)书记签批,区财审局审核拨付;5000—100000元的,履行民主议事程序(附相关资料),区财审局审核,区财务分管领导签批后拨付;100000元以上,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区财务分管领导审核,主任签批后拨付。
㈢村级支出单据审批具体流程。
1、单项支出3000元及以下费用票据审批流程。
第一步,经办人、委派人签字,说明内容、用途;
第二步,村(居)理财小组审核并盖章;
第三步,村(居)主任审核,村(居)书记签批;
第四步,村(居)会计初审票据合规性、合法性,收集、整理、归类审批手续齐全和符合规定的费用票据;
第五步,区财审局审核,区财审局审核人员对村(居)会计上报的已签批的费用票据再一次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审核,符合规定的费用票据必须盖“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农村财务审计专用章”;
第六步,凭已审批票据按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2、单项支出3000元以上费用票据审批流程。
村级招商经费、赞助费、募捐等特定事项经费,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参照此审批流程办理。
第一、二、三、四步与3000元及以下费用票据审批完全相同;
第五步,村(居)会计填制《射阳经济开发区村居大额资金报支审批单》(以下简称《大额审批单》,单项支出在5000元及以上的费用票据,必须履行民主议事程序,附相关资料;
第六步,区财审局对《大额审批单》所列支费用、所附费用票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七步,报区分工干部审核;
第八步,报区分管财务领导审核;
第九步,报区主要领导会签;
第十步,凭已审批票据按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十条 区财审局要加强对各村(居)会计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健全报账制度,规范报账程序,严格票据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村(居)集体资金使用安全,运行平稳。次年元月要组织村(居)监委对全年账务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 各村(居)要明确专人按照“清查、登记、公示、建档”程序将资产资源进行分类归总登记,并报区财审局输入“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登记的内容包括:资产资源名称、所在地址、来源、现状、用途等事项。资产资源的处置、发包等要注明合同签订时间、金额、期限和费用收取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各村(居)要健全资产资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公示,并将变动情况客观、全面、及时上报区财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村(居)所有固定资产的租赁、出让、核销和新增(维修),以及集体资源的发包、开发、入股等事项(以下简称资产处置、资源发包),具体操作流程为:
①村(居)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形成资产处置、资源发包决议,村(居)民代表会议须有区财审局人员参加。
②向区财审局提出资产处置、资源发包立项申请,填写立项审批表,并附相关会议记录。
③区财审局实地勘察论证,提请区纪监办、审计科、招标办等单位商定处置、发包方案,并报区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
④区招标办组织进行招标拍卖。
⑤区财审局审核后签订合同。资产处置、资源发包等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交清钱款。资源(资产)承包、租赁经营的,要充分考虑近期房屋征收、征地等发展因素,发包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⑥村(居)进行资产资源登记、变更或核销,并报区财审局录入“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
工程建设和招标拍卖管理
第十四条 村(居)集体投资30万元以内的水利、道路、桥梁等公益事业项目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的租赁、承包、出让等,由区招标办负责组织公开招标拍卖。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工作流程:
(一)招标流程。
①村(居)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形成决议,并向区财审局进行立项申报(提交相关会议记录、工程预算和施工要求等材料)。
②区财审局会同区纪监办、基建、审计、招标等部门进行双评审确定评审价,并进行下浮确定标底价。
③区财审局提请区纪监、基建、审计、招标办等部门商定招标方案,并报区分管领导、主任审批。
④区招标办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报名,进行资格预审。
⑤通知投标人召开开标会议。应邀请3名以上村(居)民代表参与监督。
⑥中标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⑦邀请村(居)民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
(二)工程验收流程。
①施工单位填写验收表,申请村(居)进行工程验收。
②村(居)向区财审局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③区财审局提请区纪监办、基建、审计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过程中应邀请3名以上村(居)民代表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
(三)资金拨付流程。
①施工单位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提供合同、工程验收表(进度拨付款不需要)等相关材料。
②村(居)签署意见并报区财审局审核。
③按费用票据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拨付资金。
④工程款拨付达合同造价60%时,必须提供审计报告。5万元及以下,由区审计科审计,5万元以上委托县审计局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六条 资产资源拍卖工作流程:
①村(居)履行民主议事程序、起拍初始价确定、立项申报等前期手续。
②区财审局会同区纪监办、审计等部门进行双评审确定评审价,并进行上浮确定起拍价。
③区财审局提请区纪监办、审计、招标办等部门商定拍卖方案,并报区分管领导、主任审批。
④区招标办发布拍卖公告,接受报名,进行资格预审。
⑤通知竞买人召开拍卖会议。应邀请3名以上村(居)民代表参与监督。
⑥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公示3天,无异议,签订合同。
责任追究及其他
第十七条 区财审局要加强对全区农村集体“三资”流程化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区纪监办要对“三资”流程化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资产处置、资源发包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审局要对村(居)资产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重点为各村(居)收入是否按照有关资产处置、资源发包合同进行收取;支出是否依照程序规范进行。
第十九条 各村(居)对涉及“三资”管理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要及时整理归档,实行一事一卷。村(居)监委要加强“三资”监管工作,对照年度财务计划,有权否决不合理的开支。
第二十条 村(居)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区办公室牵头,财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要重点对“三资”管理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因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未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资产资源处置、合同手续不完备、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随意开支以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资源发包不当及其收益损失的,区纪监办要严肃追究村(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区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处置集体“三资”的,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居)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是村(居)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或停职;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村(居)集体资产处置、资源发包、工程项目建设等未经民主议事程序讨论通过、未履行招标拍卖程序的,所签定的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四)对区财审局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将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审批流程的票据入账,以及在招标拍卖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追究党政纪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监办、区财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