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射阳县金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位于射阳县兴桥镇机场路188号711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房屋的面积、装修、设施情况以现状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1年。自 2015年1月28日 起至2016年1月28日 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3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无效,须与新的房屋所有人另立租赁合同。如新的产权人不同意续租,乙方无条件让出。
4、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乙方服装加工经营使用。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为每年 万元,按年支付。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时支付一年租金,甲方委托射阳县信诚产权交易所收取。
第四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承担的费用: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费由甲方依法交纳,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2、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包括承租期间的水、电、物管等费用)
第五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3、乙方根据经营需要,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4、乙方在承租期内,要切实做好消防工作,防止任何火灾事故的发生,凡发生火灾事故,一切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财产损失。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4)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3、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或司法处置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年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不进行赔偿。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按年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乙方对房屋装修投资剩余折旧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按照合同年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2)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2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产权交易所存档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代表(签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