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依法管理国有资产,努力营造和发展水利经济的良好环境,使水土资源尽快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甲方采用公开竞价转让的方式确定乙方为
“射阳县海堤管理所、五岸灌区供排水管理中心部分水土资源”经营权承包人。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射阳县海堤管理所、
五岸灌区供排水管理中心部分水土资源经营权”承包合同。
一、承包范围:2014年12月31日到期的约4460亩和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的约3220亩。
二、承包地点:在射阳县海堤管理所管理范围内的部分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五岸灌区双洋管理站管理范围内的部分水利工程管理用地。
(一)新洋站:北至县港务局新港池与县利民河闸交界,南至新洋港拦河坝北端与新洋港闸交界,东至海堤脚外100米;
(二)大范站:北至射阳河闸拦河坝东侧公路下坡处,南至运棉河北1000米处,海堤外是运棉河闸界东西向堤东三角架北200米处为堤脚外100
米,其余堤段至外堤脚。海堤内除大汪塘段复堆西70亩外,均至复堆河外口;
(三)金海岛海堤:东海村-鱼嘴口段,堤外脚外100米。鱼嘴口-陈射阳河北坝达100米的为100米,达不到100米的,留足10米为射阳河护岸,
余为海堤管理所。堤脚内为内青坎;
(四)环洋站:北至大喇叭抽水站,东至堤脚外100米(其中环洋洞向南沟浜村,渔业七队范围内至堤脚外),南至与射阳闸交界,西至复堆
河外口(其中林基河至芦鱼港南三排沟为复堆河西200米);
(五)运粮站:北至八丈河南堆外脚与双洋闸交界,南至大喇叭抽水站,东至海堤脚外100米,西至复堆河外口(其中临海镇范围内至复堆河
西200米);
(六)夸套站:⑴总渠堤段西至六垛闸界,东至二线海堤与总渠交界,北至总渠中心,南至一支渠北脚;⑵夸套北匡局部成片段北至一线海堤
堤南脚,南至四丈河,东至一线海堤堤西脚,西至二线海堤堤东脚;⑶一线海堤北至一、二线海堤分界处,南至夸套闸东500米,东至海堤堤
脚外200米,西至海堤堤西脚;⑷二线海堤北至309公路接线,南至夸套闸界,东至堤脚外100米,西至海堤河西口;⑸夸套南匡北与夸套河南
港堤交界,南与双洋闸交界,西至复堆河西河口,东至一线海堤(含部分一线海堤外200米);
(七)五岸灌区双洋管理站管理范围内的部分水利工程管理用地。
三、承包内容:本次承包的内容是指上述项目地点范围内的种植、养殖面积(其中的河道只能采用“护养”方式进行,不得影响防洪排涝)。
参见“海堤管理所合同指标测算表及2014年底到期和2015底到期的平面示意图”。“海堤管理所土地面积汇总表”中包含的县农牧公司560亩
水土资源不包括在本项目招标范围之内。上述县农牧公司的560亩水土资源承包现状全部包含在“海堤管理所合同指标测算表”中。
(一)不含目前被部队、集体和个人占用的面积;
(二)不含临海化工园区占用的夸套闸下游北侧的南青坎土地、不含射阳港经济区华锐风电项目所征用的土地及海警四大队用地;
(三)不含黄沙港所征用的食品工业区;
(四)不含临海高等级公路西侧的景观带绿化用地;
(五)不含整个范围内的林地;
(六)不包含用于和拟用于县政府建设垃圾填埋场一、二期工程项目用地;
(七)不含海堤沿线的所有固定建筑物的生产经营用地。
四、承包期限: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五、承包总价: (大写) 万元; ( 小写)万元。(按两年承包期平均分摊)
六、承包金上交办法
(一)承包金(中标价)平均分2年缴纳。
(二)2015年度的承包金,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1月31日前)上交2015年度50%承包金;2015年6月30日前上交2015年度30%承包金;其余20
%的承包金于2015年9月30日前交清。
(三)2016年度的承包金,依照2015年的方式缴纳。
七、甲方、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期内,乙方有合法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从事改变农林牧副渔等土地用途的性质。
(二)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履行和承担甲方等已发包但合同尚未到期剩余期限内应由发包人履行的所有责任、权利、义务。无论现有分包合同
,还是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重新分发包的合同(承包人重新分发包合同必须经甲方见证后生效,未经甲方见证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分包合同),
必须按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三)乙方要做到守法经营,在承包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设施和工程投入,须报经甲方同意,并严格遵守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水
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完整。海堤河只能用于野生鱼类的“护养”和适度捕捞,乙方在捕捞前须获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其它建设及经营项目必须
经过甲方批准。
(四)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并经甲方同意搞好资源开发规划,报主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期内的水土资源整治开发必须按水利局批准的规划
进行。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合同终止后,所有不动产及高低压线路投入及全部设施必须无偿完整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因此向甲方索取费用。
乙方承包期间,如按国家规定争取到的政策性补助资金(如土地复垦资金等),必须在甲方的监督下,按项目要求实施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争取项目的前期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投入的所有资产在合同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五)对于乙方在承包期内到期的甲方等已发包分户合同再重新分发包的,必须经甲方见证后方为有效。重新分发包的合同年限不得超过2016
年12月31日。
(六)在承包期间,如遇甲方需加固或按标准恢复水利工程,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不赔偿乙方任何经济损失。
(七)如遇政府征用、抗洪抢险或工程管理需要而造成的损失赔偿:
1.承包金的赔偿:乙方凭经甲方见证的分包合同中明确的价格按年、按亩退还承包金。退还的承包金在乙方应上交给甲方的承包金中扣除。
2.投入部分的赔偿:由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征用单位按评估价格赔偿。
3.上述任何赔偿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
(八)承包期内,乙方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一切税、费不包括在承包金中,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本合同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属甲方所有,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经营权,但不得买卖和违法占用。不得建设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否则造成
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土地资源使用过程中确需建设的工程设施,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因生产生活需要,经甲方批准所建的
简易房屋,承包期满后无条件自行拆除。引进重点项目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实施。
(十)甲方协助乙方调处承包期内的有关矛盾,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经济责任。同时,乙方必须做好承包期内的信访稳定工作。
八、其它约定
(一)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特大灾害(指战争,毁灭性地震、海啸、暴雨、台风等)双方均不承担对方损失。
(二)乙方违约迟延交付承包金、违反本合同主要条款,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一经到达,即行生效。
(三)本合同履行方式遵从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原则上采用书面特快专递方式对须知会对方的文件备案存查。
九、违约责任
双方认定:违反本合同条款视为违约,本合同违约金为100万元;视违约情形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十、备注
(一) 本合同附件包含“海堤管理所合同指标测算表及2014年底和2015年底到期的平面示意图”、双方履行合同通知、中途变更补充协议、
甲方与原承包户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均为本合同内容。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文本,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双方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因情势变更或双方重大争议,先行友好协商解决,否则由射阳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一份报射阳县水利局见证、存档备查,本合同未予阐明部分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约,
本合同一经签字,立即生效。
见证方:
日期:2015年 月 日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住址: 住址: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2015年 月 日 日期: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