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7070337G/2016-11669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03-22
文号 射人社发〔2016〕10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印发《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和《射阳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射财行〔2016〕1号),经研究制定《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2日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人社局全系统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射阳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3、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常驻地为合德镇和县经济开发区。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不属于出差范畴,不执行本办法。

4、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查调研。

5、差旅费报销应按照《射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各单位不得另行制订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6、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的费用。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火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2)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的,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可乘坐飞机。

(4)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5)确因特殊情况使用本单位机要应急通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省、市、县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机要应急通信用车的使用规定。

(6)因特殊情况自驾车出差的,经批准报销往返过路费和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7、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含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1)工作人员到县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补助费标准(附表1)。县内出差,确需住宿的,在每人每天200元限额内凭住宿费发票报销。

(2)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内凭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超支自负。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8、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1)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

(2)工作人员到县外出差的,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附表1),按规定包干使用。

(3)县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在每人每天50元限额内包干使用。

(4)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报销出差期间餐饮发票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14条规定情况外,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9、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1)市内交通费按自然出差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县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县内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14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由本单位派车的,不得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10、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11、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的,应在半个月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射阳县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12、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4)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若住宿在自己(亲友)家中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无城市间交通费发票和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凭出差审批单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形一般不予报销上述费用。

13、差旅费用报销流程。

(1)出差申请。凡公务出差需事先填写《射阳县公务出差审批单》,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包括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网上通知)须将通知附后。局机关人员出差,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审核,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出差三天以上和市外出差的需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单位人员出差,由科室审核,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需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2)费用报批。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回来后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科室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规划财务科、办公室复核,局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并签字确认。局下属单位参照局审批程序,差旅费用须经科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出差工作人员凭手续完备的相关资料及差旅费报销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用结算手续。财务部门对已审批的票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结算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出具相关凭证,要求字迹清楚端正,内容完全正确、不得涂改,填写人员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附则

14、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15、组织安排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原则上每周或凭据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16、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家具搬迁费由调动人员自理。

17、局纪检监察室、规划财务科需对本系统各单位差旅费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8、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差旅费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

射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限额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后限额

上浮比例

县外伙食补助费

1

北京市

500

 

 

 

100

2

天津市

380

 

 

 

100

3

河北省(石家庄)

350

 

 

 

100

4

山西省(太原)

350

 

 

 

10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350

 

 

 

100

6

辽宁省(沈阳)

350

 

 

 

100

7

大连市

350

7-9月

420

20%

100

8

吉林省(长春)

350

 

 

 

10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350

7-9月

420

20%

100

10

上海市

500

 

 

 

100

11

江苏省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镇江市

380

 

 

 

100

徐州市 淮安市 盐城市 连云港市 宿迁市 扬州市 泰州市 南通市

360

 

 

 

100

12

浙江省(杭州)

400

 

 

 

100

13

宁波市

350

 

 

 

100

14

安徽省(合肥)

350

 

 

 

100

15

福建省(福州)

380

 

 

 

100

16

厦门市

400

 

 

 

100

17

江西省(南昌)

350

 

 

 

100

18

山东省(济南)

380

 

 

 

100

19

青岛市

380

7-9月

450

20%

100

20

河南省(郑州)

380

 

 

 

100

21

湖北省(武汉)

350

 

 

 

100

22

湖南省(长沙)

350

 

 

 

100

23

广东省(广州)

450

 

 

 

100

24

深圳市

450

 

 

 

100

25

广西(南宁)

350

 

 

 

100

26

海南省(海口)

350

11-2月

450

30%

100

27

重庆市

370

 

 

 

100

28

四川省(成都)

370

 

 

 

100

29

贵州省(贵阳)

370

 

 

 

100

30

云南省(昆明)

380

 

 

 

100

31

西藏(拉萨)

350

6-9月

530

50%

120

32

陕西省(西安)

350

 

 

 

100

33

甘肃省(兰州)

350

 

 

 

100

34

青海省(西宁)

350

6-9月

530

50%

120

35

宁夏(银川)

350

 

 

 

100

36

新疆(乌鲁木齐)

350

 

 

 

120

附表2:

射阳县公务出差审批单

                                          年   月   日

出差人员姓名

 

部门

 

出差事由

 

出差目的地

 

出差起止日期

 

拟乘交通工具

□飞机    □火车    □汽车    □轮船    其他(  )

是否自带

公务车辆

 

科室负责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负责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工作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为原始凭证。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须将通知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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