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20924795357942U/2016-14327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射阳港经济区 发文日期 2016-09-30
文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公章(印章)管理制度



一、公章(印章)保管
1、区工委、管委公章及其办公室公章和工委书记、管委主任印章由党政办保管。
2、区机关部门和原临港工业区直属单位公章由党政办保管。
3、其他单位公章由对应单位分头保管。
二、公章(印章)审批权限
1、工委公章和书记印章由书记签字或授权批准方可使用。
2、管委公章和主任印章由主任签字或授权批准方可使用。
3、办公室公章由值班书记签字批准方可使用。
4、其他单位和部门公章均须由其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使用,涉及重要经济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财产抵押、财政财务、土地发包以及人事等重大事项的,须经区分工或分管领导同意,特别重要事项应由分工或分管领导报请区主要领导同意。
5、杜绝用印章盖空白条。
三、公章(印章)管理要求
1、严格按公章(印章)审批权限使用。
2、建立公章(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不同公章要分别登记,注明使用的时间、用章事由、用章人、审批领导等信息。
3、因工作需要将公章(印章)带出使用的,须经区领导批准,由保管人一同随公章(印章)外出,并及时归还。
4、公章(印章)遗失、损坏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5、因使用不当出现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应单位、部门负责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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