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满足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和市民群众生活需求,促进城市经济繁荣发展,规范县城区户外便民临时摊点(以下简称临时摊点)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射阳县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临时摊点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临时摊点的管理应坚持助推困难群体就业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疏堵结合、方便市民的原则,采取定点设置,限时经营方式,引导零散、流动摊点依法规范经营,鼓励临时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条 射阳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负责制定临时摊点管理规范,牵头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监督考核、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指导并督促合德镇、开发区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区相关规定规范管理临时摊点。
县城管部门具体负责临时摊点者的基础信息审核与临时摊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摊点现场制销食品安全和罐装煤气罐的安全检测,相关镇区、街道办事处依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罐装煤气使用安全的监管。
县公安部门负责对利用机动车辆、改(组)装电动三轮车乱停放并兜销物品行为的监管。
县卫计、环保、宣传(文明办)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保障临时摊点规范有序经营。
第五条 县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或城市改造时,应合理确定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等便民经营场所和泊车点。
第六条 允许以下经营类别设置临时摊点:
(一)小修配服务类:非机动车修理、修配锁、修伞、修擦鞋、修拉链、缝织补、磨刀等。
(二)水果蔬菜类:季节性瓜果李桃、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等。
(三)排挡小吃类:早餐点、熟食点(包括卤制品、油炸食品)、夜市排挡和只需简单程序加工的各种地方传统风味小吃。
(四)报刊亭、小百货(包括字画对联、元宵灯市等)、花卉类。
严禁禽畜、水产、生肉、屠宰等品种设摊经营,其他经营类型应进店铺或进入市场经营。
第七条 临时摊点的设置区域,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巷规范”的要求,分为禁放区、控制区和可设区。
(一)禁设区:国家机关、名胜风景点的周边控制地带;城市桥梁涵洞;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阳光大道(西至高速出口,东至后羿坛)、幸福大道(东至明湖大桥,西至陈李线)、解放路(除黄海路—海都路区域)、人民路(西至后羿公园,东至滨湖大道)、红旗路(西至机场路,东至海都路)、机场路(南至幸福大道,北至北绕城)、双山路(南至开放大道,北至北绕城)、晨光路(南至解放路,北至红旗路)、振阳街(南至幸福大道,北至德发路)、朝阳街(南至幸福大道,北至红旗路)、双拥路(南至幸福大道、北至德发路)、黄海路(南至幸福大道,北至德发路)、兴阳路(南至幸福大道,北至红旗路)、新城区所有主干道。上述道路及与其相连的次干道、后街巷向内20米或至主干道临街建筑后墙之间的地段,除根据需要可设置报刊亭和早餐点外,禁设其他临时摊点。
(二)控制区:学校,集贸市场,车流量较大的次干道以及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内,控制区内设置临时摊点应当征求且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意见,所设临时摊点一律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等有明火的制作设备,并控制临时摊点类别、数量,且限时经营。
(三)可设区: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后街背巷、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可设区内设置临时摊点按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八条 临时摊点设置程序。
(一)合德镇、开发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提出临时摊点设置的建议方案,内容包括设置区域、经营内容、经营时段、管理措施等,报县城管局进行审核。
(二)县城管局根据建议方案或城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临时摊点设置方案,征求县公安、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在居民小区附近设置临时摊点的,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听取居民的建设意见。
(三)在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商业广场等区域内及其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应当征求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的意见。
(四)经审核同意设置的临时摊点,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
(五)县城管局应将县城区规划设置的临时摊点的位置、类型、数量、时限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临时摊点设置应当遵循“四限四不”原则,即限经营种类、限经营对象、限经营区域、限经营时间。不妨碍交通、不影响环境卫生、不占用盲道、不毁损绿化和市政设施。
第十条 便民摊点设置应遵守下列标准:
(一)设置标志牌。公示临时摊点区域、出收摊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二)统一经营设施。临时摊点设施应当符合“四统一”的要求,即:统一定点划线经营、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编号、统一垃圾容器,做到统一规范、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符合市容标准。
(三)从事非机动车修理的还应当配备防油去污设施。
(四)食品小吃摊点应当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车)、操作台、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配备上下水设施,经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安装排油烟和油水隔离设施等,产生的各类污、废水严禁排入雨水管道。
(五)县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第十一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郊村民、残疾人、外来务工困难人员等困难群体可以申请在临时摊点从事个体经营。
(一)本县困难人员应当持户籍证明和有关下岗、残疾证、特困等证明材料申请。
(二)外来人员持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和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开具的特困证明材料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已公布的城区临时摊点设置位置、类型、数量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县城管局行政服务窗口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户外便民临时摊点占道许可证》。
在同一临时摊点设置区内摆设摊点,申请人数超过摊位数量的,可按照先后顺序或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县城管局与摊点经营者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摊点经营者应做到“四不”、“四包”,即: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不损坏设施绿化,不乱扔杂物,不流动叫卖扰民,包卫生,包自治,包遵章,包文明。
实行公司化运营方式的临时摊点经营主体,由经营单位与县城管局签订相关经营责任履约承诺书并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城管局除按照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卫生保洁费和道营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临时摊点经营者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临时摊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经营,不得提前出摊,延时撤摊。
(一)早餐点撤摊时间为:节假日9:00时之前,平时8:30时之前。
(二)中、晚市卤菜熟食点出收摊时间为:每日11时—13时,17时—19时,冬季(12月、次年1月和2月,下同)为每日11时—13时,16:00时—18:30时.
(三)夜市摊点出摊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30日每日19:00时,其余月份为每日18:30时。
(四)季节性瓜果、农副产品自产自销临时摊点:早上收摊时间为8:30时,节假日9:30时,下午经营时间为17:00时—18:30时,冬季为每日16:30时—18:00时.
第十六条 临时摊点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统一规定:
(一)按规定的地点、种类、时间、规范经营;
(二)认真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自备垃圾、污(废)水收集容器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应当保持良好的经营秩序,不得沿街叫卖或采取扩音设备招揽顾客,不得影响附近市民生产生活;
(四)饮食类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不得出售有毒、有害、过期食品;
(五)不得随意张贴和乱拉乱接;
(六)不得经营涉及黄、赌、毒、赃及假冒伪劣商品;
(七)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转让摊点经营权。
第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临时摊点的或临时摊点丧失基本功能时,从业人员应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剂或撤离或进场进店经营。
因经营者违反规定或因故障停止经营的摊点,由县城管局收回摊位。
第十八条 县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城临时摊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定期组织检查,并建立临时摊点经营者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临时摊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或无证经营的,由县城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或《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利用机动车辆、电动三轮车乱停放且兜销物品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辱骂摊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镇(区)集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射阳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