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217P/2018-10878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18-11-14
文号 射审发〔2017〕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射阳县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射阳县审计局
                                                     2017年1月23日


射阳县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落实目标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约束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江苏省审计条例》、《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项目确定后组成审计组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现场管理分为前期准备、现场实施、形成报告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应按审计现场管理主要环节清单(见附件1)及相关要求,加强各环节的管理控制。局领导、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审计组应当认真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分工清单(见附件2)所列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承担或牵头承担审计项目的部门,应当在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研究提出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其他成员建议名单,报分管局领导批准。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组成员名单报局长批准。
  主审应当由具备一定专业资格和业务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担任。
  审计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属于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局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且不能常驻审计现场的,应当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或副组长),明确其工作职责。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在审计现场履行职责。
  第五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要求,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组组长应当明确审计小组负责人,由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审计组成立后,应当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时间要求发出审计通知书,做好各项审前准备工作。
  审计组应当及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及电子数据,并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
  第七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安排,提出支持配合审计的具体要求。审计进点会由分管局领导、审计组全体成员、有关方面代表,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
  审计组进点后,以“公告”的形式,在被审计单位“公示栏”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工作纪律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格式由局统一制发(见附件     )。
  第八条  审计组进点前后,应当调查分析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重大审计项目,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报经县政府批准的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发出审计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实施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分管局领导认为必要的,应当提请局长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审计项目的实施时间进度,并填写审计项目时限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3)作为附件。
  审计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事前按原审定程序报批。涉及审计目标、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和审计组组长调整的,应当报局长批准。
  经审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和经批准的调整方案应当报局长、分管业务局长和法制科(审理机构)备案。局领导认为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当组织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信息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4),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有效落实。
  审计组组长应当围绕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任务清单,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任务清单确定的审计事项、任务、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或扩大审计范围。撤离审计现场前,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任务完成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5),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说明,并接受审计组组长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虽未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相应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对审计证据的质量负责,保证获取的审计证据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既要保证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紧密相关,又要保证审计证据充分必要,避免冗余。
  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三)审计组集体讨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五)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六)向审理机构咨询或提请开展现场审理。
  第十四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加强配合,必要时以书面方式提出限时配合审计的要求(参考格式见附件8),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应当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审计组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或沟通情况;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单独取证外,审计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逐一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取证单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签注意见并盖章确认。审计取证单应当有原始证据的支持。
  签证单位(个人)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调查取证或修改审计结论。
  对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取证单及相关事项,审计组应及时提请分管业务的局领导组织法制科进行现场审理;审计组与审理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提请局长召开业务会研定。
  对经审理或局业务会研定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拒绝签章确认的,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予以说明。
在撤离审计现场工作地点前完成审计取证单的签证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现场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证据,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审计组组长应当确保审计工作底稿编审进度与调查取证进度相匹配,在撤离审计现场工作地点前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审。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的问题,及时编制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6),跟踪记录审计发现所有问题的后续处置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应当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并报审计组长(或副组长、现场负责人等)复核、分管局领导审核、审理机构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定后的审计发现问题清单,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档。
  第十九条  审计组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审计组组长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违法违纪案件和疑点线索等特殊事项,按照局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控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进度管理,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及时解决影响审计进度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行周例会制度,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布置审计取证单签证确认和下一步审计查证等工作。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主审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经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归档。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审计组应当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做好记录: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内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对审计组组长在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和报告过程中的相关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分管局领导、局长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规、如实、及时地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及其结果。凡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现场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重要情形。
  审计组应当对上述报告及研究处理情况作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二十五条  分管局领导应当深入审计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提出阶段性工作要求。
  驻点审计时间过半时,分管局领导应当主持召开中期碰头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网上审理的规定,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及时上传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任务清单、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有关资料。法制科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项目审理,按规定及时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
  网上资料的上传实行主审负责制,通过AO与OA交互实施;每周一上传;上传的对象为局长、分管业务局长、该项目分管局领导、法制科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撤离审计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审计事项是否全部完成,审计取证和取证单签证确认是否全部完成,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审是否全部完成;
  (三)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四)是否结清了相关费用;
  (五)调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
  (七)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撤离审计现场工作地点前,分管局领导应当到现场听取审计工作汇报,了解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和廉政保密纪律执行情况等。检查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发现问题是否完成取证,并决定审计组是否可以撤点。重大审计项目撤点,应当征得局长同意。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召开审计组会议,讨论提出审计评价意见,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提出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等。
  对审计发现但未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的问题,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组讨论记录中逐一说明不反映的理由,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法制科审理。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撤点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经项目复核人复核、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等材料给法制科审理;法制科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的审理意见书。审计组应当根据审理意见书及时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在审理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局长批准。
  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重大审计项目,以及审计组与法制科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分管局领导签发前,应当提请局长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审计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行廉政工作职责,带头执行各项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兼职廉政监督员应当充分履行廉政监督职责,对审计组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局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加公务接待活动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审计无关的事项;
  (三)自驾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
  (四)私自会见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
  (五)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持续关注廉政风险,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重视,必要时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复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
  (一)审计人员存在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二)审计人员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接触;
  (三)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四)审计组的工作秘密被被审计单位人员知悉;
  (五)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各种渠道说情公关;
  (六)审计现场其他重大反常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审计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介绍信、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等文书。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工作时间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时间相衔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7),送达审计免于考勤,参照局考勤制度,驻点审计执行考勤制度和局机关考勤请销假制度。需要住宿的,应当统一集中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审计组组长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平等待人,以理服人。审计期间应当注重文明礼仪,着装得体,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外勤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经费支出规定,及时报账。审计组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应当由两人共同办理。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审计人员遭到恐吓、威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冲突以及群体性上访等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审计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报告。
  第四十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局机关与审计组之间要开展信息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业务管理和电子监察,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人文关怀,保障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异地审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休整。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应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现场管理,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局机关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由审计组或所在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局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形式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现场结束后的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处理、审计报告编审、审计结论性文书出具、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督促整改等后续环节管理,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组及审计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任用及奖惩等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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