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19-11147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10-13
文号 射政办发〔2019〕3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3日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快优势企业上市步伐,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盐政办发〔2018〕67号)文件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工作目标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进、中介尽责、市场导向”的原则,实行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统筹兼顾,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报会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加强主体培育,优化要素保障,促进产业提升,着力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上市公司,努力推动射阳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推进措施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县内各类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应及时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登记。积极引导我县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代表企业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四新”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我县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联合县工信局和相关镇(区)参照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准入标准,定期对我县中小企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梳理,着重筛选符合产业方向、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和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梯队推进,每年更新一次,并及时通报各镇(区)和县直相关部门。

     (二)加强上市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企业面对面等多种宣传形式,帮助企业认识上市在提高品牌知名度、吸引人才、拓展市场、开辟并购通道、直接融资和价值提升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深化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对接合作,定期举办业务培训、“走进交易所”、“资本市场对接会”等活动,促进企业学习掌握上市挂牌业务知识和操作程序,克服畏难情绪,跳出认识误区,切实解决企业不想、不敢、不会上市的问题,在全县范围内营造浓厚的企业上市挂牌氛围,推动企业“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

     (三)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加强企业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层次资本市场要求和企业所处不同阶段,分类指导,梯队培育。加大“金种子”企业培育力度,帮助企业合理选择上市发行地点和板块,科学规划上市路径。引导资产规模较大、持续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争取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融资;引导自主创新能力强、具备一定盈利能力的企业,争取在创业板上市融资;引导科技含量高、拥有核心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科创企业,争取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实现上市;抓住“新三板+H股”机制落地的有利时机,推动企业在港交所上市,提升我县实体经济证券化程度和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上市企业通过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开展并购重组,促进资本、技术、人才融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吸引县外上市企业来我县落户,推动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提升上市服务质量。调整充实全县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能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一企一策的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相关部门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对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企业合法合规证明,相关部门必须及时依法办理;对上市募投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依法限时办结。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引导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前期优先授信,后期优先续贷,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上市后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优先参加县级组织的高层次培训和考察活动。积极吸引风投创投、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业务。筛选实力强、服务好、成功案例多的中介机构,择优向上市后备企业推荐,为企业提供高效专业的金融服务。

      三、奖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实施上市股份制改造。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规范过程中,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权属变更、过户产生的对县、镇(区)两级财政贡献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规范过程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或调整往年会计记录产生的对县、镇(区)两级财政贡献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规范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产生的对县、镇(区)两级财政贡献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奖励;自然人股东因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产生的对县、镇(区)两级财政贡献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奖励。对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并进入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按比签订协议前一年企业所得产生的对县、镇(区)两级财政贡献地方留存部分增加额,由同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奖励。

     (二)鼓励企业境内上市。上市后备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分阶段给予合计10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市奖励20万,县奖励30万);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其中市奖励80万,县奖励120万);对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250万元奖励(其中市奖励100万,县奖励150万);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射阳地区,给予500万元奖励(其中市奖励200万,县奖励300万)。

    (三)鼓励企业境外上市。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发股票,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射阳地区,一次性给予合计600万元奖励(其中市奖励300万,县奖励300万)。

    (四)鼓励招引外地上市公司。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县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中介机构每招引一家上市后备企业并在三年内成功实现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后兑现40%,首发上市后兑现60%。

     (五)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上市后通过增发、配股、可转债、公司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于我县内(在县内实施募投项目或并购重组县内企业)的,按照实际融资额(可转债以转换成股票的融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引进高端人才。上市后备企业新引进高管及金融、财务、法律等关键人才且年薪30万元以上的,自聘用年度起三年内,其个人工资收入产生的对县、镇(区)财政贡献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奖励。

     (七)企业在上市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相关契税减免的问题,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执行。

       四、奖励条件

     (一)企业申请在上市过程中对县、镇(区)两级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存部分(规费除外),须收到江苏省证监局关于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

     (二)企业申请股改奖励,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且登记地址在我县,并与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股改服务协议。

     (三)企业申请上市辅导奖励,须收到江苏省证监局关于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

     (四)企业申请IPO材料受理奖励,须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企业申请上市奖励,须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六)企业申请上市融资奖励,须具有证监会、交易所批复以及发改、工信部门确认在我县投资的相关证明。

     (七)外地上市企业迁入我县申请奖励,登记地址须在我县。

       五、奖励申报

     (一)申请县级奖励由企业向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镇(区)初审盖章后报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再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申请市政府奖励的企业申报材料经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申请上市相关奖励的企业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被骗取的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出我县的,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追回奖励资金。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县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参与的企业上市协调服务机制。

     (二)强化目标考核。县政府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各镇(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范畴。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全县企业上市工作任务,各镇(区)要根据目标任务,制定本镇(区)企业上市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镇(区)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上市工作服务职能,通过引进专业人才、购买专业服务、整合社会资源、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等方式,加强上市工作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切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本意见所指上市后备企业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登记地址在我县,纳入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动态培育,有上市意向或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意见实施时间暂定5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各项奖励政策与县内其他现行文件涉及同一事项的,按本意见执行,不重复奖励。本意见由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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