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19-11734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12-14
文号 射政办发〔2019〕42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加快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实施意见

 

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畜产品供给安全、动物防疫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08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91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县畜牧业绿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围绕绿色发展主线,突出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着力优化生产布局、调整生产结构、转变生产方式,构建产业布局合理、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环境友好、产品供给安全、支撑保障有力的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到2022年,全县畜牧业区域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畜禽产能总体稳定;畜牧生态健康养殖比重提高到8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6%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率达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重点

(一)优化畜牧业产业布局。根据我县三区划定方案,按照以地定畜、种养匹配的原则,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户),科学规划非禁养区畜禽养殖空间布局,确保畜牧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牧循环利用、动物防疫安全协调发展。到2022年,全县生猪、家禽饲养量基本稳定在140万头和3200万羽。利用我县区域优势和畜禽主产区产能优势,全力打造以生猪、蛋鸡、奶牛为主的特色产业,以特色化、绿色化、品牌化为发展方向,全面推进优质畜禽产品生产,保障市场的有效供给。

(二)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积极推广畜禽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制定《射阳县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引导现有规模养殖场技术改造,推广畜牧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更新养殖设备,改进养殖工艺,注重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智能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到2022年力争全县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达50家,畜牧生态健康养殖比重达80%以上。

(三)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坚持市场为主、政府扶持的原则,建立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和利用网络体系深入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检查认定落实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养殖场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转。由养殖户建设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池,为收集、运输、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中小散户由镇级集中处理中心用特定车辆到养殖户收集粪污,确保粪污收得全、运得走。按照谁养殖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畜禽粪污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稳步提升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水平,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原则,保障病死畜禽收集中心有效规范运行。到2022年,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提高到96%以上,规模养殖场治理率达100%,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100%

(四)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产业。按照每头猪当量配套不少于0.2亩农田、园地、林地标准,鼓励和支持已建养殖场流转周边土地,或与周边规模种植户签订粪肥供应合同,实现畜禽粪污就近利用、当地消纳。按照土地承载能力,引导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规模种植业基地,建设一批农牧结合紧密的畜禽养殖场或高水平美丽生态牧场。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在田间配套建设管网和防溢储粪(液)池、购置粪污运输车等公益性设施设备,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到2022年全县化肥年使用总量较2018年削减3%左右。

(五)强化动物疫病科学防控。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基础免疫和疫情监测,统筹做好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科学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推进重点动物疫病由有效控制逐步向净化消灭转变。组织开展流调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免疫措施。全面推行规模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建立县镇村三级动物疫情预警监测体系,提高监测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县镇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提升应急处置疫情能力。持续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引导基层兽医由兼业型向执业型发展,充实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队伍;扶持发展各类兽医服务组织,推动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协同的多元化服务体系。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到2020年,县兽医站建成PCR实验室,对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开展技术性检测工作。

(六)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开展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及畜产品质量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管控、水平稳步提升。积极发挥智慧动监系统优势,推进畜禽产品检疫和追溯体系建设。强化生猪调运监管,全面提升活畜禽运输环节生物安全水平。到2022年,全县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9%以上。

(七)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引导畜禽养殖场提档次、上水平,向现代化家庭牧场转化。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吸引工商、民营、金融等资本投入,发展一批现代化大型规模养殖企业,提升产业发展水平。鼓励畜禽养殖企业、饲料兽药企业、屠宰加工企业通过参股、收购、自建等方式向上下游延伸,逐步实现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全产业链经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公司+家庭牧场公司+产业基地+农户等新型合作经营,密切与小农户利益联结,让更多农户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政策扶持。围绕畜牧业绿色生产关键技术和薄弱环节,加强对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屠宰加工企业标准化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设施改造升级等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畜牧业绿色发展资金投入,完善畜牧业保险政策,健全畜牧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体系。加大畜牧业机械补贴力度,对列入我省补贴范围的畜牧业生产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创新畜牧业绿色发展多元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畜牧业产业基金,放大资金支持效应。

(二)合理安排养殖用地。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产加配套原则,将畜禽养殖用地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科学布局。对符合设施农用地要求且在适养区域范围的新建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予以用地保障。对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养殖污染治理检查认定的规模场,在条件俱备的条件下,给予用地备案。

(三)加强科技支撑。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整合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资源和力量,建立畜牧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围绕制约畜牧业绿色发展的重大科技瓶颈、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和推广利用,力争在良种培育、清洁生产、种养循环、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建立健全畜牧业科技示范推广体系,加强科技推广力度,集成应用一批畜牧业绿色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四)严格落实绩效考核。要高度重视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推进措施,出台扶持政策,全面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生态健康养殖比重、规模养殖场治理率、粪污综合利用率等指标,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考核内容,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1

加快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长效运营机制建立,根据省、市要求和我县加快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奖补办法 

一、镇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长效运行奖补。对建成并有效运营的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全镇中小规模场畜禽粪污处理率达95%以上所在镇区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6/猪当量。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考核2019-2021年)。

二、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治理奖补对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给予奖补以镇区为单位,2019年年底前治理率超过90%的,按2000/户奖补所在镇区;治理率低于90%的,不予奖补。由县农业农村射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局负责考核2019年度)。

三、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奖补。根据三区划定方案,全县需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养殖场862019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任务的,省级规模4万元/户、市级及以下规模按2万元/户奖补所在镇区;2019年年底前成任务的不予奖补。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考核2019年度)。

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奖补。加快推进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和化肥减量的实施,促进畜禽养殖资源的循环利用,减轻畜禽养殖污染,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对使用有机肥的规模种植户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150/吨。补助条件:规模种植户与县内有机肥生产企业签订销售协议,协议需规模种植户所在镇、村分别签字盖章;规模种植户有机肥使用量在10吨以上;需提供购买有机肥资金有效转账凭证;规模种植户提供生产规模、作物名称和亩均用量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考核2019-2021年)。

五、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优先整合使用各类省级以上农业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配套

 

 

 

附件2

射阳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9号)、《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5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38号)和《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射政办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关于江苏整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省、市、县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依据省、市、县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村(居),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单位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2019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和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

(二)实地检查。第二年2月底前,县政府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镇区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工作调度、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各镇区自查评分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和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负责对各镇区作出综合评价,及时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前三名按照8万元、5万元、3万元直接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向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通报,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镇区,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约谈该地政府及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以村(居)为单元,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一)组织领导(10分)成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机构,镇(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镇(区)与村(居)签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计分方法:县农业农村局、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扶持政策(25分)。镇(区)出台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运行机制,建立与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相适应的政策保障机制,支持关闭搬迁禁养区规模养殖场鼓励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对畜禽粪污收贮运和畜禽粪肥施用等进行补贴。计分方法:县农业农村局、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三)监督管理(15分)。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计分方法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禁养区养殖场关闭完成率(15分)。

1. 指标解释。禁养区完善划定后,禁养区内已关闭养殖场占需关闭养殖场的比例。

2. 计分方法。201912月底100%完成关闭得1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 数据来源。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月报调度数据,结合实地检查。

(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10分)。

1. 指标解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 计分方法。2019-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目标分别为96%97%以上。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3. 数据来源。县农业农村局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结合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5分)。

1. 指标解释。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按照省农委、省生态环保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和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农牧〔20177号)要求,通过治理检查认定(不含无法治理而关闭的规模养殖场)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数量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2. 计分方法。2019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目标为100%以上。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 数据来源。县农业农村局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结合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四)小型以上规模养殖场治理率(10分)。

1. 指标解释。指符合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求,并通过县农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数量,占年初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百分比。列入规模养殖场治理率核算的畜禽种类为生猪、肉禽、蛋禽、奶牛、肉牛和羊。

2. 计分方法。2019年规模以上养殖场治理率达100%;小型规模场治理率达100%。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 数据来源。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月报和小型规模养殖场治理季报),结合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结果

三、加减分

(一)创新投入机制,激活社会资金,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金参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起有效的可持续运营机制,适当加分,最多加3分。

(二)被国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每件扣2分;被省、市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

(三)发现一起养殖户粪污外排扣0.5分,市级一次信访(经查证属实)扣1分,省级以上信访(经查证属实)扣1.5分。

四、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9号)有关规定认定

 

 

 

 

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及分值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组织领导(10分)

成立领导机构(4分)

按要求落实,得满分;落实但未达到考核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分;未落实,得0分。

各镇区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签订目标责任书(4分)

召开专题会议(2分)

扶持政策(25分)

 

出台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运行机制建立与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相适应的政策保障机制,支持关闭搬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进行补贴。(25分)

按要求落实,得满分;落实但未达到考核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分;未落实,得0分。

 

监督管理(15分)

督促养殖场落实环评制度10分)

按要求落实,得满分;没有全部落实,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分;没有落实,得0分。

对养殖污染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依法查处5分)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禁养区养殖场关闭完成率(15分)

201912月底100%完成关闭得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月报调度数据和实地检查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10分)

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得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直联直报系统、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5分)

规模规模养殖场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2扣完为止。

小型以上规模养殖场治理率(10分)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月报、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加减分

财政扶持(3分)

创新投入机制,激活社会资金,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金,建立起有效的可持续运营机制(3分)

酌情加分,最多加3分。

各镇区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挂牌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2

被国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每件扣2分;被省、市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

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

不合格

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

 

 

 

概念解释

1. 猪当量

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2. 大型规模养殖场

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标准,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3. 规模养殖场

指根据省农委、省生态环境2017年第2号公告规定,达到江苏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具体为生猪存栏200头,家禽存栏1万只,奶牛存栏50头,肉牛存栏100头。根据农业农村部明确的参考标准,肉羊存栏500只。

4. 小型规模养殖场

依据《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求》中适用范围,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它畜禽按猪当量折算)设定。生猪存栏50头,家禽存栏1000只,奶牛存栏10头,肉牛存栏20头,羊存栏100只,且低于规模养殖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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