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19-10315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08-20
文号 射政办发〔2019〕29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县旅游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全县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全县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意见》(盐发〔2019〕6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盐政办发〔2019〕29号,以下简称市激励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激励政策如下:

       一、在市激励政策基础上,加大激励力度的事项

       1、支持旅游景区(点)建设。对列入创牌计划的景区(景点或单位),当年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县再给予75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县再给予25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县再给予15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单位,县再给予5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省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单位,县再给予3万元补助;当年内同一单位获得不同牌子的,按最高项奖补,不重复计算。

       2、支持旅游企业发展。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县再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补助;首次被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及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酒店的单位,县分别再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民宿酒店的单位,县分别再给予4万元、2万元补助;首次被评为休闲度假酒店和特色餐饮的单位,县分别再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

       二、我县新增激励事项

       1、支持规划编制。编制重点区域旅游规划和重大旅游景区规划,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各镇(区)结合旅游资源和城镇发展需要,进行旅游规划编制,经评审后及时组织实施的,给予规划费用50%的补助,补助上限为30万元。

       2、支持项目开发。对总投资超千万元的景区(点)旅游项目,当年投资额达500万元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项目所在镇(区)实际投资额1%的补助资金;当年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补助比例提高0.5%,补助总比例不超过3%。当年投资额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依据。

       3、支持旅游景区(点)建设。对列入创牌计划的景区(景点或单位),当年被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给予20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省工业旅游区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省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单位,给予4万元补助;对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通过评定复核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3万元补助。按照国家文旅局的标准,新建第三卫生间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

       4、支持旅游商品开发。当年在市级以上文旅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国家级金奖、省级一等奖(国家级银奖)、市级一等奖(国家级铜奖、省级二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市级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5、支持旅行社发展。当年新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补助10万元、6万元、3万元。

       6、支持旅游宣传推介。每年安排一定的旅游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形象宣传和游客市场拓展。经县批准,各镇(区)在中央、省电视台等省级以上宣传平台及重点客源地进行旅游宣传(包括县旅游宣传主题、标识)的,奖补宣传费用的30%。参加市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单位,每次给予适当奖补。

       凡是达到市激励政策要求的,全额享受市级补助。

       以上政策在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由县文旅局、财政局负责实施和解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射政办发〔2015〕17号)不再执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复不一致的,同一事项按不重复、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

 

附件:

 

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盐发〔2019〕6号),特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一、支持全域旅游发展

       创成国家或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市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50万元补助。

       二、支持旅游环境建设

     (一)列入全市旅游风景廊道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美丽乡村旅游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9〕21号)有关规定 执行。

     (二)完成“厕所革命”新三年计划,经验收达到A级以上旅游厕所标准的,市给予定额补助。其中,达到A级的每座补助3万元,达到2A级的每座补助6万元,达到3A级的每座补助10万元。

     (三)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全部免费开放并积极争取省级以上专项补助。经市批准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纪念馆也可参照市公办博物馆的运营费用给予补助。

     (四)列入旅游风景廊道、重点交通沿线及景区周边进行环境整治的,农民住房改善计划优先安排,区域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优先调剂使用。完成环境整治任务并经考核达标的村(居)按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市旅游集散中心开通往返旅游景区的旅游班车,在旅游年票收入中优先给予补助。

        三、支持旅游景区(点)建设

     (一)列入创牌计划的旅游景区(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市给予150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市给予50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省级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市给予30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单位,市给予10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省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单位,市给予5万元补助。当年内同一单位获得不同牌子的,按最高项补助,不重复计算。

     (二)列入创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单位,县(市、区)优先安排用地计划。通过省验收合格的,市给予建设用地计划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亩)。

     (三)在规划区域内发展乡村旅游,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兴办旅游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使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率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四)开展“盐城人游家乡”活动,推行盐城旅游年卡,对城乡居民在市内定点旅游景区(点)休闲观光,执行优惠票价,促进旅游惠民。

        四、支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一)列入省、市年度重大项目的旅游项目,县(市、区)在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工业旅游、创意空间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过渡期为5年。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二)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旅游业,符合PPP申报条件以及符合省旅游产业基金申报条件的旅游项目,市优先安排。县级旅游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旅游项目,市产业投资墓金可参与投资。

    (三)新出让土地配套酒店项目,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时序,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出让土地配建的酒店项目,必须按出让约定时间建设并交付使用。

       五、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一)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首次被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及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酒店的单位,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民宿酒店的单位,市分别给予7万元、3万元补助;首次评为休闲度假酒店和特色餐馆的单位,市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补助。

     (二)市对年度地接市外过夜游客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进行考核奖励,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并在主城区住宿的,按每人次25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六、支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一)旅游企业招引旅游相关专业人才享受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聚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激励政策》(盐办发〔2018〕66号)相关待遇。

     (二)扩大旅游人才培养,市重点职业学校增设旅游相关专业增加招生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相关精品课程开发、品牌特色专业等项目建设的力度,市在现有生均经费1000元的基础上,每生每年提高500元。

      七、支持旅游宣传推介

     (一)经市批准,各县(市、区)在省级以上宣传平台以及重点客源地媒介进行旅游宣传,包含盐城市旅游宣传主题、标识的,市给予宣传费用20%的补助。

     (二)经市统一策划,以影视、歌曲等艺术形式,宣传本市旅游形象,对合作单位或个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经费补助。

     (三)市免费在全市重点景区、酒店、旅行社及公共场所投放盐城文化、旅游宣传资料。

       以上政策自2019年7月l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汉盐政办发〔2014〕102号)不再执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复或不一致的,同一事项按不重复、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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