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黄政〔2019〕86号
关于印发《射阳县黄沙港镇洋河居委会等
三个村(居)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港居委会、洋河居委会、洋中村、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加强农田基础设施,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目标,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9号)精神,现就我镇申报的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管理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抓好土地权属管理各项工作,特别不得以土地权属调整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二)确权在先原则
对项目区内土地要按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要求优先开展工作,确保土地整治在权属清晰的基础上进行。
(三)自愿协商原则
涉及到土地权属调整的,要按照政府引导、村组协调、农民自愿的要求协商解决,尊重权利人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公开公平原则
权属调整要有利于农村稳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整治前后的土地权属状况和权属调整情况要实行公告,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五)维护稳定原则
土地权属调整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调整不当,往往会造成土地纠纷,导致农村社会的不稳定。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由权利人签订协议并依法报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土地权属状况在土地整治后要较整治前更清晰、调配更合理有序,不发生新的纠纷。
二、土地权属调整的程序
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由县国土局组织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可行性申报阶段
做好整治前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土地调查、确权登记是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前提和条件,查清拟开展土地整治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权利类型等,标注到与农村土地整治或确权登记要求相适应的同等比例尺图件上,形成整治前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图文资料报告。调查了解权利人权属调整意见、分析、统计权属调整的初步意向,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加大调处力度及时妥善解决,不得将争议土地纳入整治范围。
(二)规划设计阶段
做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权属调整的,结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协调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权利人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中的土地权属有异议的,现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县国土局申请调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方案经公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已解决的,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镇政府组织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协议由镇统一制定协议格式,一式多份,其中相关土地权属人各执一份,乡镇政府、市国土局各存档一份。
(三)项目实施阶段
禁止除土地整治活动外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需要作适当修改的,应协调签订补充协议。
(四)竣工验收阶段
组织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对新的权属界线进行勘测定界形成图件,并由权利人签字确认,编写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报告。
三、土地权属调整的主要内容
项目区土地整治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除依法征收外,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做调整,整治后地类变更的直接变更其土地用途。
整治后的土地分配应当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有关调整协议,经所在农民集体通过基层民主自治程序决定,及时对分配结果进行公告,保证分配结果公平、合理。村组集体土地整治后土地仍属于各村组集体,建议土地按各村原比例,以标准田块(地块)为基本单元,对整治后土地以承包经营权位置互换的形式统一分配到原农户。土地整治后的大块新增耕地也可由原所有权主体承包给种植大户或单位使用,实行招标承包,规模经营,收益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支出方向,但原所有权主体内单位或个人优先承包。整治后土地统一流转的,由农办及乡镇、相关村组集体沟通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只确权不落地,由所属村集体统一管理使用,直接对外流转,规模经营。
特此通知。
射阳县黄沙港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