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税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射阳县税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射阳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射阳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射阳县税务局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射阳县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依申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其公开义务人是制发该信息的政府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为了便于查阅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应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部门(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于签发之日起10日内抄送信息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抄送格式为:纸质文本(2份、如无原件可用复印件但需加盖市局公章)、电子文本(1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举报查实的,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具体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十七条 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责任部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直接责任人依纪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射阳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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