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县司法局在征集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27日,县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各清理责任单位结合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对文件进行研究,并按照通知要求提出清理意见,县司法局根据汇总的意见,形成了《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三、清理工作标准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予以废止;
2、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废止;
3、原有规定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废止;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修改的,予以废止或修改;
5、主要内容有违反中央“放管服”精神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6、主要内容有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滞后于改革要求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四、主要内容
通过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制发的2000-2016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本次决定废止《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射政发〔2000〕5号)等10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