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20-1214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8-29
文号 射政规发〔2020〕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射阳县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射阳县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备案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确定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

第四条  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

财政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经营监管的经费保障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经营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罐装煤气罐进行安全监管。

卫健部门负责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发放。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同时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满足市民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为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提供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必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  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的管理,为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务。

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加强食品摊贩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

第七条  食品摊点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义务:

(一)采购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索取并留存载有供货方详细信息的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二)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工作;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章 备案管理与程序

第八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并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TF(摊贩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和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 2位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代码,4位顺序码。备案申请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户籍或本县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在划定的临时区域(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划定的临时区域(点)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先后顺序,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予以受理登记,并在指定的机构查实登记信息后,发放《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发放《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制作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

第九条  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记载信息的,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前款所称的信息,包括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申请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食品从业人员信息。

第十条  《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公示卡编号及备案信息不变,发证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经营要求:

(一)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悬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

(四)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

(五)现场需进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应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污水排放应不影响周边环境;

(六)餐厨废弃物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江苏省《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行为;

(二)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食品摊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告知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协助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信用档案,记录食品摊贩的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信用记录等情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食品摊贩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食品摊贩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广播等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四条  县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非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摊贩活动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食品摊贩经营行为。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摊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可以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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