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21-00580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2-06
文号 射政办发〔2021〕8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阳县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射阳县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2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盐办〔2019〕5号)以及《关于印发<盐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办〔2019〕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构建“集中高效审批、分类监管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基层政府治理架构为目标,以“一支队伍管执法、一套清单管权责、一个网格管治理、一个中心管指挥”为手段,全面推进部门内部、跨部门跨行业和区域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构建权责统一、监管到位、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为推进县域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谋划。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实行综合执法。整体谋划推进改革,加强县、镇(区)的统筹集成,提高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坚持横向整合、重心下移。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和资源,归并执法队伍,原则上“撤一建一”“撤多建一”,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基层下移,将更多执法资源调整充实到基层一线, 做到以块为主,全面落实基层属地监管责任。

(三)坚持依法监管、执法有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能,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和执法程序,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应用,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社会共治、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四)坚持统筹协调、推进有序。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总体设计,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三、主要改革内容和任务

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推进综合执法,对执法职能相近、执法对象相同、执法方式相似的执法机构进行职能和资源整合,组建5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明确主管部门,实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同步推进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动镇(区)执法队伍与县派驻执法中队联合执法,实现执法重心和力量向基层下移。对执法频次低、专业要求高或暂不宜开展综合执法的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土地监察等领域和事项,仍维持现行执法体制,实行专业执法。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省政府赋权清单依法开展。

(一)关于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基础上,逐步整合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相关执法职责,组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县城管局领导,承担县城规划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城乡规划等方面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二)关于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组建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整合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盐务及粮食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责,组建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承担全县市场监管、商标专利、商务、盐务、粮食流通等方面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个分局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三)关于文化市场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组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整合县文化广电和旅游、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相关执法职责,组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领导,承担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方面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四)关于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组建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整合县交通运输局相关执法职责,组建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县交通运输局领导,承担全县交通、运管、路政、港口、海事等方面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五)关于农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组建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整合县农业农村局相关执法职责,组建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隶属县农业农村局领导,承担全县渔业、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涉及科级机构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审批。按照“编随事走、 人随编走”原则,整合现有执法队伍。

四、建立权责清单,明确执法职责边界

(一)赋予执法权限。对实行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机构,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法定方式赋予行政执法权限,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赋予相关行政强制权。

(二)建立权责清单。按照权力清单标准化要求,制定公布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规范执法权力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别”,向社会公开具体职责、执法依据、处罚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

(三)理顺职责关系。厘清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建立首问负责、联合(专题)会商、案件移送抄告等制度体系。

五、完善执法机制,强化制度配套保障

(一)推进协调指挥一体化建设。 建立综合执法部门与职能部门、镇(区)配合协调机制,加强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建设,组织开展全县重大或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创新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依托数字化城管等现有资源,打造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平台,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及时公示。

(二)强化网格管理。优化整合基层网格员队伍建设,将综合行政执法列入基层社会“网格化”治理体系,将可通过巡查发现的日常执法管理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城乡全覆盖”。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综合执法部门要与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交等制度。综合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四)完善执法配套机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资格管理,统一执法制服、 标识、证件和文书,实行持证上岗。落实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工作,实现执法流程规范化。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

(五)完善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建立综合执法财政保障和财务管理机制,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

调研出台《射阳县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相关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全面梳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权,经合法性审查后,报省、市政府审批。

责任部门:县委编办,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

完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工作,出台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三定”规定,做好职责界定、机构设置和人员定岗等工作。

出台《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等文件,厘清综合执法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及与镇(区)监管执法职责边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三)检查评估阶段

在各部门自评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观摩、民意调查、服务对象座谈和检查评估等方式,总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健全运行机制,迎接省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评估。

责任部门:县委编办,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统一领导工作。各领域牵头部门作为实施主体,具体组织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要围绕改革难点、工作重点强力推进,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改革整体效应。

(二)明确职责,平稳推进。 县委编办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权力清单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等工作。县委组织部、 县人社局负责综合执法机构调整中人员的划转工作,加强对综合执法队伍管理的指导监督。县财政局负责执法机构人员调整后经费预算划转和执法装备经费保障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方案的制定与落实。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县纪委监委要强化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工作纪律,防止职能划转和人员编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监管不力或监管失控等情况。

(四)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面临着许多新困难、新问题,需要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在试点工作中,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创造条件,为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保障。


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理顺监管职责关系,强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源头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续监管职责,形成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现就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文件,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部门。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依法将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执法相关依据的梳理,明确相关执法依据和标准,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及时梳理、明确执法依据和标准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职责。执法依据调整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因未及时通报导致监管缺位或执法过错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三、综合执法改革划转的具体执法事项的监管职责,按以下原则进行分工:

(一)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一般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未经审批,违反审批内容,或者不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需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监管的,应当将审批文件(包括不予审批的文件)及监管要求抄送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抄送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二)资质、资格以及技术规范类等事项通过行政审批(包括验收)可以发现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三)需要技术鉴定、检测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事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并在鉴定、检测结论认定违法事实后,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事项(简称,禁止性事项),一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管,对少数与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均有业务上的关联或能通过日常巡查发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监管。

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违法行为但尚未造成危害发生或危害有扩大可能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应及时将相关监管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

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应按首问责任制要求处理,确定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举报投诉人。

六、其他未尽事宜或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各类新问题、新情况,由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射阳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为重点,明确权责边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规范行政行为,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和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能力,努力打造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划分权责边界

(一)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合理划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处理好职能划转后监管与执法关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违法行为事前事中巡查发现等职责,加强对综合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支持、监督和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有效承接、真正承担起各项执法职能,主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配合,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按照《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确定。

(二)落实镇(区)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镇(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义统筹协调辖区内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镇(区)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构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监管体系。同时,通过提升服务、加强调解等方式主动监管,对涉及面广、矛盾冲突多、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及时从源头上预防控制,防止过度依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镇(区)派驻的执法队伍,在本部门执法权限内,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工作中,日常工作和队伍的日常管理以镇(区)为主,人员的教育培训、岗位交流、业务指导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主。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综合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会办制度。由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大疑难事项,重点协调推进联动执法工作,专题会议可以根据议题情况确定参加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及各部门日常沟通协调等工作,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确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基层联合执法制度。镇(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镇(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统筹协调,及时组织辖区内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镇(区)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对联合执法工作组织不力,导致辖区内执法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严格按照《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综合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移送主体为县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划转事项的违法行为时,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

(1)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含已划转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后,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等从事有关活动,或已经不再符合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应通知当事人整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应行政执法条款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应根据行政许可要求和程序,及时通知当事人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后续情况,应当按照信息共享制度的相关要求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划转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在履行上述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

(1)发现违法行为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内容,需要相关部门协助调查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行政审批局应当给予配合;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取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须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出具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事先告知。

(2)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技术鉴定的,相关部门或者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或鉴定结论,对于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认定、技术鉴定需要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专业鉴定等中介机构提供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提供。

(3)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调查取证并依法独立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属于本部门执法权范围的,须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4)案件移送的其他情形,包括:行政执法权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继续查处,并及时结案;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在移送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后,按照协商结果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执法代替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由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或报县政府确定。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互相移送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按照“一案一移送”的原则,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移送。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1)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2)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

(3)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将受理结果及时抄告移送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建立综合执法首问责任制度。对于涉及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应当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予以受理。但明确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1.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

2.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案件移送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信访,需要移送案件的,按照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最终办结部门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行答复。

(五)建立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制度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范围包括:

(1)涉及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更新情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有关划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划转事项相关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其他等;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决定及执行情况;

(4)与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

(5)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

(6)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7)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涉及综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8)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9)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互通信息:

(1)采取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互通信息;

(2)部门之间抄告、移送;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动采集、整理。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互通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自信息形成当日内互通,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互通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各部门须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各项工作。

4.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行政执法数据材料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须及时提供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5.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提供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方便。除法定事由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拒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询所需的信息资料,并不得收取费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泄露信息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六)建立综合执法保障制度。镇(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并在日常办公、装备配套、工作补贴等方面给予财力支持;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综合执法协作配合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协作配合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属于县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具的,应免收费用,属于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七)建立综合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协作配合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影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推进。各涉及部门、镇(区)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各自目标任务,主动开展对接,加强协作配合。县纪委监委、县委编办、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对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宣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大力发掘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和做法,提高群众和企业对综合执法工作认同感。

(四)完善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评估、鉴定检测、强制执行、执法装备等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简化审核环节,畅通资金渠道,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五、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函(样本)


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函(样本)

(职能部门发函文号)

 xxx:

我单位于xx 年 xx 月  xx日对  xxxx 一案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现将此案移送你单位,建议你单位对此案进行进一步调查,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请将处理决定函告我单位。

附件:有关材料

1.xxxxxx

2.xxxxxx

3.xxxxxx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xxxx              ;

联系邮箱: xxx          。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回   执

xxx:

      现已收到你部门关于         一案移送的(职能部门发函文号)案件移送函及其他等相关材料,我局将依法查处,执法结果待告。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我县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我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 有错必究、责罚相适应、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条  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未建立或不健全,对改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积极协调解决的;

(二)在改革工作中存在机构挂牌不及时、 办公场所不落实等情况的;

(三)其他应当由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的;

(三)越权行使未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的;

(四)不履行后续监管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已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案件的;

(六)行政执法情况未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七)其他执行《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不到位的。

第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源头监管、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在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方面履职不到位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所需的管理信息、检验检测报告和技术材料的;

(三)对本部门作出的涉及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的决定,或与划转职能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未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

(四)对发现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继续行使已经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的;

(六)其他执行《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不到位的。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干扰、妨碍、抗拒、不配合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能够主动、及时纠正过错行为,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因政策不明确,导致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出现偏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追究责任或未作出明确规定,无法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给予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辞退等处理。

追究责任单位责任,给予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可以同时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予以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者辞退。

追究责任单位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单位主要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应当追究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或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除约谈、书面检查外,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由有权机关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机关 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向相关单位、人员调取材料和询问了解情况。被调查单位、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调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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