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政务公开,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升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政事的十项暂行制度之政务公开制度》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区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单位)。各下属单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政务公开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各政务公开单位所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具体,让群众看得懂、用得上。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一)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1.镇(区)公开的内容
(1)机构领导(包括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等);
(2)机构设置(包括机构简介、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职责、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3)镇区动态(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4)相关政策法规;
(5)规范性文件(包括上级文件、本级文件等);
(6)业务公开(包括镇区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其他业务、投诉举报等);
(7)规划计划(包括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等及执行情况);
(8)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决策和结果情况;
(9)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财务预决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情况;
(10)出国(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经费支出情况;
(11)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部门兴办的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2)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情况;
(13)重要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14)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
(15)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16)领导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
(1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
(1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19)行政审批、项目确定、土地批租、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城镇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救灾救济资金管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发证验照、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物价调整、职称评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录用、学校收费、招生、征兵等事项为必须公开的事项。
(20)镇(区)及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21)镇(区)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22)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23)公共资源处置情况;
(24)镇(区)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25)农民负担情况,向农民集资的项目、依据、标准和使用收益情况;
(26)镇(区)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27)计划生育情况;
(28)涉农补贴、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
(29)征地补偿、土地流转、拆迁安置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30)镇(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2.镇(区)各单位及派驻站所(基层站所)公开的事项
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3.公共事业单位公开的内容
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如学校、医院、供电、供水、供气、银行等社会公共企事业部门的办事规则、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承诺、业务咨询等必须公开。
(二)涉及下列内容的信息不得公开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机制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或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镇区各下属部门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通过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三)运用政府网站、12345政府服务公共平台、政风热线四位一体平台、户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手机短信平台、微信、微博等载体公开;
(四)通过印发明白卡、便民手册、办事指南和民情通报等对外公布。
(五)通过民生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类政务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点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五、组织与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党政办主抓,各部门组织实施,纪检办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镇政府成立镇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镇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镇区下属部门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六、监督与保障
各政务公开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照本制度对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浏览政务公开网站;
(七)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督查。
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实施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组织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全镇年度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政务公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责任追究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镇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办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