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使该项工作在我局能够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各科室及县直下属单位为局政府信息的制作人、获取人。对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的业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查内容包括下列五个方面,即是否属于内部信息审查、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审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批准审查、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和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发布协调审查。
二、局办公室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根据规定对各部门制作和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认真审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根据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审批确定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方式。
四、局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