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建设单位、物业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对县城区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县城各小区建筑及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小区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必须到县城市管理局建筑渣土管理办公室报备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小区建筑垃圾承运合同;(2)小区建筑垃圾拖运车辆必须是车况良好、密闭严实的绿色环保车辆(行驶证);(3)运输的时间、线路经城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允许建筑垃圾拖运。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城市管理局建筑渣土管理办公室将加大各小区巡查力度,根据相关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严查重处。
希各建设单位、小区物业公司遵照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射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五条:城管、公安、建设、交通运管、规划、房产、国土、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城管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进行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的行政许可,依法对擅自处置和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进行核准,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行为的查处。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十四条第五款: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地。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一)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抛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五)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个人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