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预先审查制度,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 本局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对文件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查后,报局领导审定。在文件公开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射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和《射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