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预先审查制度,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  本局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对文件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查后,报局领导审定。在文件公开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射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和《射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