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盐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在上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下,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协同驻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负责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协同驻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县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三)联系协调驻射金融机构,推进全县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研究分析境内外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形势,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建立直接融资协调发展机制,组织实施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负责推进拟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荐工作,规范发展全县上市公司,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协同驻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四)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强化对全县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六)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配合驻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县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第四条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综治、政务公开、财务等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法制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退休干部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并限时办结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审核转报工作。

(二)金融发展科。负责推进全县普惠金融政策实施、金融创新发展工作;承担全县金融业综合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相关工作,牵头建立全县金融信息共享机制;承担驻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引导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全县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建立全县银行保险业发展协作机制。承担驻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研究分析境内外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形势,组织拟定县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建立全县直接融资发展协作机制,做好全县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负责推进拟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推荐工作,推动全县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承担全县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金融知识宣传,指导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协调推进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创新发展,负责接轨上海、与先进地区金融交流合作的具体工作。

(三)地方金融监管科(金融稳定科)。承担全县地方金融业监督管理领域综合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工作制度;承担全县小额贷款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督促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健全全县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第五条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射阳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执行,在《射阳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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