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42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三、申请条件
企业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
四、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
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职工确认方式:职工签字、职代会盖章、工会盖章、张榜公示)。
五、办理流程
六、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按实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办理地点
线下办理:县市民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村党群服务中心大厅。
线上办理(网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
八、联系/咨询电话:0515-82326869、0515-82326944
G009
缴费基数调整(上调)
一、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
三、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因少报、漏报职工缴费工资,申请上调缴费基数的。
四、办理材料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表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地点
县市民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村党群服务中心大厅。
七、联系/咨询电话:0515-82326869、0515-82326944
G010
企业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一、事项名称
企业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二、设定依据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1号)。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50号)。
三、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四、办理材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等。
五、办理流程
六、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补缴应缴未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所需材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补缴花名册》、劳动合同、证明补缴对应年度参保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据的原始材料(装订成册的原始财务凭证、工资发放明细清单、完税证明)、相应的法律文书、其他证明材料(可用于证明补缴符合条件的材料,例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补缴同意书)。2016年11月28日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含)的,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七、办理地点
县市民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村党群服务中心大厅。
八、联系/咨询电话:0515-82326869、0515-82326944
G011
企业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一、事项名称
企业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二、设定依据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1号)。
4、《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9号)。
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391号)。
6、《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88号)。
三、申请条件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
四、办理材料
1、企业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理流程
六、注意事项
应符合延缴条件。
七、办理地点
县市民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村党群服务中心大厅。
八、联系/咨询电话:0515-82326869、0515-823269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