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1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二、设定依据
1、《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2、《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13〕38号。
三、申请条件
经退休审批部门审批通过的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
四、办理材料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地点
县市民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村党群服务中心大厅。
七、联系/咨询电话:0515-82322146、0515-82382169
G013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退休待遇审核
一、事项名称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退休待遇审核
二、设定依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三、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办理材料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申请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社会保障卡信息。
五、办理流程
六、注意事项
根据申请表信息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定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七、办理地点
线下办理:县市民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村党群服务中心大厅。
线上办理(网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
八、联系/咨询电话:0515-82322146、0515-82382169
G01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设定条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8号)。
三、申请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参保单位、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死亡遗属待遇及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核定的申请,受理机构审核后,为符合条件人员核定死亡遗属待遇和个账余额。
四、办理材料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申领表。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承诺事项。
3、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5、社会保障卡信息。
五、办理流程
六、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的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2、参保人员遗属待遇、个人账户(余额)金额审批错误。防控措施:增加复核环节,审核岗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对初审结果和数据进行审核。
七、办理地点
线下办理:县市民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村党群服务中心大厅。
线上办理(网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单位办理)。
八、联系/咨询电话:0515-82322146、0515-82382169
G015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核定
一、事项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核定
二、设定依据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三、申请条件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
3、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
4、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因工死亡的。
四、办理材料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审批表。
2、本人申请书。
3、江苏省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4、工伤认定决定书。
5、出国(境)定居人员需提供在国(境)外定居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地点
线下办理:县市民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村党群服务中心大厅。
线上办理(网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
七、联系/咨询电话:0515-82322146、0515-82382169
G043
暂停养老保险定期待遇
一、事项名称
暂停养老保险定期待遇
二、设定依据
1、《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262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0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107号)。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162号)。
三、申请条件
1、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
2、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3、保外就医期满或被撤销继续服刑的,从期满或被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数据比对结果,对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及待核实人员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四、办理材料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续发申请表。
2、企业职工暂停养老保险待遇认证结果。
3、法院判决书。
4、失踪材料。
5、保外就医期满或撤销材料。
6、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理流程
六、注意事项
数据共享比对的,直接暂停发放。
七、办理地点
线下办理:县市民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村党群服务中心大厅。
线上办理(网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单位办理)。
八、联系/咨询电话:0515-82322146、0515-82382169
G017
恢复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一、事项名称
恢复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二、设定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2、《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262号)。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
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0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
三、申请条件
1、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2、(1)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2)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法院判其无罪。
3、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4、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
5、退休人员失踪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
四、办理材料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续发申请表。
2、企业职工恢复养老保险待遇认证结果。
3、法院判决书。
4、刑释材料。
5、监外执行材料。
6、假释材料。
7、保外就医材料。
8、失踪撤销材料。
9、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地点
县市民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村党群服务中心大厅。
七、联系/咨询电话:0515-82322146、0515-82382169
G04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认证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认证
二、经办依据
《人社部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号。
三、申请条件
经审批部门通过的符合养老金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
四、办理材料
本人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业务申请→业务受理→业务审核→业务经办。
六、办理地点
1、线下办理:县市民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村党群服务中心大厅。
2、线上办理:下载“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注册后进行网上资格认证。
七、联系/咨询电话: 0515-89221686
A006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鉴定)
一、事项名称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被鉴定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导致劳动能力发生障碍,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综合评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可提前办理退休。
二、申请条件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第十七条提出申请的。
2、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 146 号)第二十四条提出申请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申请情形的。
三、办理材料
应当按要求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被鉴定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原始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病理报告、手术记录、出入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
3、被鉴定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4、被鉴定人一寸照片两张。
四、办理流程
1、集中受理阶段
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安排,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发布工作通知,申请人员根据通知的时间及相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2、材料核查阶段
(1)本地核实。会同医保局等单位对鉴定对象医保报销发票情况进行审核,并走访申报人居住地社区核实情况。
(2)医院(专家)核实。根据申报情况及医保核查情况,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就诊医院核实相关病历资料。
3、专项检查阶段
会同相关专家根据申请人不同病情筛选所需专项检查人员,列出具体检查项目,组织到相关医院进行专项检查。
4、现场检查、评审阶段
专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科别从专家库抽取医疗专家,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鉴定专家提出需要补充进行专项检查的,将组织鉴定对象到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结束后,由鉴定专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公示反馈阶段
根据专家组意见,形成初步鉴定结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公示结果及时向鉴定对象反馈。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员申请病退鉴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十五年。
2、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材料要提供原件核对,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对瘫痪等行动不便的被鉴定人,可由其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上门进行鉴定。
六、办理地点
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市民中心1519办公室、一楼大厅A06号窗口。
七、联系/咨询电话:0515-82336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