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22-14559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射阳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2-01
文号 射行复〔2021〕第27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决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射行复〔2021〕第27

 

申请人

被申请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强不服被申请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9日作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事项不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6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49日对12315平台举报案件做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重新做出书面的具体行政行为答复

申请人称:因购买到不合格商品,于2021329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射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有掺假掺杂造假售假欺诈等违规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线索。被申请人于202149日作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成立,理由:被举报单位已不在登记住所经营,查无下落,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对被申请的回复,申请人认为存在如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六条(一)(三),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监督管理细则。被申请人回复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已不在注册地址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但是被举报人在电商平台的注册店铺却在进行经营活动,被举报人也未曾办理迁出或者更改经营地址说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同时避重就轻,没有认真履职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

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撤销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取证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全国网络12315平台举报和被申请人回复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全国网络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5全国网络12315平台举报材料

被申请人称:

1、因被举报人无法查找而不予立案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之所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具有举报权,其目的在于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弥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能力的不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就属于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发现射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住所地经营,又无法取得联系,依法应将射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内,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经营且无法联系,同时举报人所举报内容均系自行推测,以无检验报告和可能含有某些物质的理由向我局举报,我局在无法查找被举报人及被举报商品的情况下,无法核实其商品状态,因而不能确定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故我局无法立案。在此情形下,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该线索移送同样有管辖权的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将核查不予立案及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2、关于举报人身份

举报人1946年生,75岁,是否有能力学习、网购和制作举报信,自行进行举报和复议存疑,涉嫌有人冒用或者借用老人身份从事职业举报,建议复议机关核实申请人身份。

举报人同一天购买同一店铺两件商品,购得后分两次进行举报,同时在举报信中还提出大量无关要求,应当是职业举报人。

3、关于申请人索取大量检测报告,要求被申请人核查当事人合规经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按照上述规定,是指举报人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的行为,而不是根据自己的怀疑,要求提供大量检测报告,要求行政机关检查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对举报人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进行检查和处理,这已经超出了法律赋予举报人的权利,不属于举报范畴,且对于该行为是否予以答复不影响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申请人无需对该举报行为作出回应。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得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答复书;2、证据一册。

审理查明:202125日,举报人杨某举报称,202113日在射阳某电子商务公司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35日,被申请人前往射阳某电子商务公司所在地射阳县合德镇某门市检查,经询问附近租户和门市所有权人,查明该公司2017年下半年在此经营,2018年后至今已不在此地经营。

2021329日,盐城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登记申请人同样投诉举报在“射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食品”所买的“【59.9亏本抢】重庆酸辣粉袋装红薯粉方便速食清真非油炸3袋”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3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射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举报进行案源登记。

2021331日,被申请人移送违法线索至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5日,被申请人因射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不在登记的住所地经营,无法查找其下落,申请不予立案查处,于同日审批同意。

    202149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告知其不立案和不立案的原因。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射阳某电子商务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前往公司登记的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查实射阳某电子商务公司在2018年后不在此地经营。被申请人认为射阳某电子商务公司不在住所地经营又无法取得联系,因此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将线索移送至上海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02149日,被申请人于12315平台立案决定和原因对申请人予以告知。因此,被申请人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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