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射农(渔监)罚〔2023〕40号 | 王召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 王召 | / | / | 2023年4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射阳河口检查发现苏射渔01208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 | 罚款 3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月4月24日 | |
2 | 射农(种子)罚〔2023〕41号 | 射阳县特庸镇陈刚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案 | 射阳县特庸镇陈刚农资经营部 | / | / | 2023年3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 | 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月5月8日 | |
3 | 射农(农机)罚〔2023〕42号 | 陆长梅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案 | 陆长梅 | / | / | 2023年4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 | 罚款10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月4月19日 | |
4 | 射农(农机)罚〔2023〕43号 | 王申平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 | 王申平 | / | / | 2023年4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 | 罚款10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9日 | |
5 | 射农(农机)罚〔2023〕44号 | 刘义彪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案 | 刘义彪 | / | / | 2023年4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 | 罚款10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5日 | |
6 | 射农(种子)罚〔2023〕45号 |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受委托生产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 | 91320924749441326W | 王金柱 | 2023年4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受委托生产盐麦1号和淮麦46号种子备案日期与播种日期不符。 | 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1日 | |
7 | 射农(农机)罚〔2023〕46号 | 王立海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手扶拖拉机案 | 王立海 | / | / | 2023年4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手扶拖拉机。 | 罚款100元。 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3日 | |
8 | 射农(农机)罚〔2023〕47号 | 徐寿宝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手扶拖拉机案 | 徐寿宝 | / | / | 2023年4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手扶拖拉机。 | 罚款100元。 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3日 | |
9 | 射农(渔政)罚〔2023〕48号 | 孙茂胜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孙茂胜 | / | / | 2023年4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实施电鱼活动。 | 1、没收电鱼器壹只;2、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6日 | |
10 | 射农(渔政)罚〔2023〕49号 | 许立爱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许立爱 | / | / | 2023年4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实施电鱼活动。 | 1、没收电鱼器壹只;2、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5日 | |
11 | 射农(渔政)罚〔2023〕54号 | 李德海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李德海 | / | / | 2023年4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实施电鱼活动。 | 1、没收电鱼器壹只;2、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8日 | |
12 | 射农(渔监)罚〔2023〕59号 | 陈星星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案 | 陈星星 | / | / | 2023年3月19日,省海洋渔船进出港报告信息合规性研判抽查通报苏射渔19168渔船2人未参加保险。经本机关执法人员3月22日检查苏射渔19168渔船,船上8人与进出港报告8人中2人名字不符。 | 罚款3000元。 依据《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7日 | |
13 | 射农(渔政)罚〔2023〕60号 | 龚祥南违反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水产品收购案 | 龚祥南 | / | / | 2023年4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浙岱渔运01568船违反捕捞辅助船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水产品收购。 | 罚款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4日 | |
14 | 射农(渔政)罚〔2023〕61号 | 龚祥南违反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水产品收购案 | 龚祥南 | / | / | 2023年4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浙岱渔运01598船违反捕捞辅助船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水产品收购。 | 罚款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4日 | |
15 | 射农(渔政)罚〔2023〕63号 | 李运湖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案 | 李运湖 | / | / | 2023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实施电鱼活动。 | 1、没收背负式电鱼器一套;2、罚款2000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6日 | |
16 | 射农(渔政)罚〔2023〕64号 | 陈邦富违反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水产品收购案 | 陈邦富 | / | / | 2023年4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浙三渔运80028船违反捕捞辅助船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水产品收购。 | 1、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2、罚款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5日 | |
17 | 射农(渔政)罚〔2023〕65号 | 郭安平违反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水产品收购案 | 郭安平 | / | / | 2023年4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浙岱渔运01591船违反捕捞辅助船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水产品收购。 | 1、没收违法所得12150元;2、罚款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