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23-14393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射阳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5-17
文号 射行复〔2021〕第37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决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射行复〔2021〕第37

 

申请人:姜某伏。

被申请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姜某伏认为被申请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的《通知》违法,20218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81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1012日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202185日下发的《通知》。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202185日下发的《通知》,第一,该通知没有给申请人听证申辩的权力,违法。第二,该通知没有告知申请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力,违法。第三,该通知是在双方有争议,已诉至法院,还未审结的情况下下发,违法。第四,被申请人强拆,已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未进行赔偿时下发,违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3授权委托书4证据一册。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结论,2018726日,某居委会申请人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书是被申请人委托某居委会申请人签订,该协议是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的履行有监督职权,因此,被申请人申请人发出要求履行协议的通知,主体合法。

二、搬迁协议明确约定,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让出房屋,申请人不让房显然违约,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搬出的通知内容合法。

三、被申请人在发出通知前委托射阳县合德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若干次劝导其履行协议,申请人仍不履约,被申请人发出通知,符合行政协议的监督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通知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答复书2、某居委会《证明》一份;3其他证据一册。 

审理查明:2018726日,被申请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委托射阳县合德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居委会)与申请人签订《房屋搬迁协议书》。2018930日,申请人姜某伏签署《承诺书》,承诺在2018107日前完成搬家工作。2018108日,某居委会向申请人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

20191213日,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90925行初**,驳回原告即本案申请人姜某伏撤销涉案《房屋搬迁协议书》的诉讼请求。202063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009行终**,驳回上诉人即本案申请人姜某伏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218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通知》,内容为: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将房屋腾空或者返还补偿款及其同期银行经营性贷款利息,如果不履行义务,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202181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927日,本机关依职权向陆某(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征地搬迁办公室主任)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陆某陈述曾经和其他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告并有照片为证。本机关于2021930日分别对邵某亚(某居委会负责拆旧的施工队负责人)、华某军(某居委会会计辅导员)、陈某才(某居委会综治主任)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人华某军陈述2021813日和2021814日分别参加了催告,有其提供的照片为证,其他时间参加的催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调查人邵某亚陈述2021813日参与过一次催告并有照片为证,但是其提供的照片无法证明拍摄时间。被调查人陈某才陈述20217月份参加过2次催告,具体时间不记得,并向本机关提交了一份于2021814日作出的《人民调解记录》复印件一份。

2021927日,本机关依职权责令被申请人提交进行催告的证据。20211014日,被申请人提交某居委会会议记录两份,在会议记录中均有安排对申请人进行催告的内容。20211016日,被申请人提交陈某才和杨某萍情况说明各一份,陈某才与杨某萍陈述于2021722日上午一起去申请人姜某伏家里进行催告。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通知》依据不足。被申请人限申请人在收到涉案《通知》后七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某居委会,或将所收补偿款自收款之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经营性贷款利息一并返还某居委会。首先,根据该条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搬空房屋或者返还补偿款及同期银行经营性贷款利息,但是在《房屋搬迁协议书》里并没有约定如不履行搬迁义务是否应当返还利息,也没有约定利息的标准及计算方式。其次,支付同期银行经营性贷款利息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可见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通知》的内容既没有法定依据,也没有约定依据。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通知》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内容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于202185日对申请人姜某伏作出的《通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110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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