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23-15376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8-10
文号 射政规发〔2023〕2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射阳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射阳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射阳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细则》(苏环办〔2022283号)要求,结合射阳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射阳县境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批准实施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为准。射阳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职责分工、管控措施制定、修复补偿、执法监管等工作,适用本细则。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执行其法律法规。

第三条  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布局、控管结合、统筹协调、动态优化的原则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进行管控,形成符合射阳实际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生态空间管控区所在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负责确保辖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落地实施,做好生态空间管控区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其主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日常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和协调,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定、优化调整和勘界定标等工作,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地域边界、优化调整、管控要求、保护状况等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定期发布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保护成效、工作评价、监控措施、处罚和考核信息等。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健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利用听证、公示、信息公开、信访、举报热线等渠道,依法及时对涉及破坏、侵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和处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其中不同类型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水利主管部门管理清水通道维护区、洪水调蓄区。

 

 生态空间管控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划定后,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为重要基础,确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在国土空间开发的优先地位。其他各类专项规划依据管控要求,实现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保护空间兼具两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十一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要求进行管控,仅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第十二条  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中优化调整情形的,由县人民政府编制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类型相关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按调整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补划应遵循集中连片、功能相似原则,面积不少于被占用面积,生态产品价值不降低。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先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补划,县级确实补划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市级行政区域内统筹补划。

 

 修复与补偿

第十  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制定实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要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和受污染区域的修复工作,采取封禁等自然恢复为主的措施,辅以人工修复。

第十  要积极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科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出台有利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财政、信贷、金融等政策。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动“生态岛”试验区、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第十  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重要内容,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制止和防止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行为。

 

 监管执法与评估

十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加快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依托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测网络体系,全面掌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及时做好生态风险预警。

十八  依法依规查处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从事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破坏、擅自移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标识标牌或设施,或者破坏、侵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行为对导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索赔工作,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十九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监督重点主要包括:

(一)矿产资源开发(含采石、采砂);

(二)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开发建设;

(三)水电、风电等能源开发建设;

(四)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旅游开发建设;

(五)道路、码头、港口等交通开发建设;

(六)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破坏的人类活动,如别墅及大规模毁林、毁草、毁湿、人造湖、围填海、破坏自然岸线等开发建设活动。

(七)《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中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河道湖塘生态管控、造林绿化活动、城乡综合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等六个方面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二十  生态空间管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现场核查,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销号。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发现—移交—整改—销号”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对完成整改任务的问题进行核定,核定后报相应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破坏严重、销号不及时、整改不到位、虚报进展或经整改后问题仍然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公开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

二十一  每年2月底前,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细则》(苏环办〔2022283号)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上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并整理相关台账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预审,经修改完善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完成年度考核评估。

二十二  县人民政府将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和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自然资源和规划资产离任审计,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有关部门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十  本细则自本细则自20239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99日。

 

附件: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射阳地区)监督管理责任分工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射阳地区)监督管理责任分工

 

 

管理要求

责任单位

制度建设

制定本行政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管理部门。

射阳生态环境局

制定本行政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年度工作任务,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射阳生态环境局

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出台财政、信贷、金融等政策,开展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等措施,拓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投融资渠道,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投融资机制。

县发改、财政局、射阳生态环境局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管控措施

根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和界线,设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标识牌和边界标志。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域内不发生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

县发改、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射阳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区域内不发生侵占、破坏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土地、水域等行为。

相关主管部门

区域内不发生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破坏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

相关主管部门

区域内不发生非法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生态保护设施完好。

相关主管部门

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年度计划或方案中受管控区域的自然恢复以及生态修复工作落实情况。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射阳生态环境局

加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能力建设,建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基础信息系统、加强监测预警、执法监管、应急等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执法应急设备。

县有关部门

保护成效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减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性质不改变,类型保持不变或增加。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射阳生态环境局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保持稳定或提升。

射阳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

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生物多样性调查,区域内重点物种保护率稳步提升。

射阳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他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创新

在现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基础上,增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或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总面积不减少的基础上,提高生态保护红线所占面积比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射阳生态环境局

实施优秀示范工程、重点样板工程,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影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射阳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及其他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科学研究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射阳生态环境局及其他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射阳生态环境局及其他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行政主管部门

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探索实现路径,推进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等。

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射阳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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