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25-09526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11-05
文号 射政规发〔2025〕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县城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关于在县城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认真贯彻落实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5115   

 

 

关于在县城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滨湖大道以西、226省道(西绕城段)以东、北环路以南、开放大道以北合围的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

(二)医疗机构;

(三)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区;

(四)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五)重要军事区域;

(六)高铁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 100米范围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禁放场所和地点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镇(区)负责设置禁放标识。

第四条  禁放区域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和零售网点。

第五条  各镇(区)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保障,确保禁放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文明办、融媒体中心、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融媒体中心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七条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第九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2512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29日。20201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射阳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射政办发〔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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