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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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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232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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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hb.sheyang.gov.cn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县重大经济的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县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海上射阳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对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审;参与组织统计公报和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射阳县区空气、水源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三)监督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初审意见;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承担生态县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县环境监理工作,对县管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和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征收排污费。

  (六)制定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对县管限额内新、改、扩建设项目、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工作,参与审批限额以上基本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县内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活动。

  (十一)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工业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全县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对县内核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等实施安全监督。

  (十二)负责系统内的人事管理、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乡镇环保干部实行双重管理。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机构设置

  县环保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均为股级。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拟定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档案管理、保密、保卫、安全和后勤服务等工作;承办全局性、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局发文的文稿审定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和信访工作;负责局系统计划财务、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监督、检查审计工作;承办局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全县环保队伍建设工作,抓好全县环保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全县环保行政表彰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法制宣传科

  组织草拟地方性环境保护行政措施,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承担行政处罚、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参与辖区内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调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参与跨辖区环境污染事故的调处;规范、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各部门贯彻执行县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负责本县重大环境新闻的发布,编发《射阳环境》,协调环境新闻报道;协调各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三)科技信息科

  编制环境保护科学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保科学研究及环保实用技术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境科技信息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系统技术引进和对外经济合作;组织草拟和监督自然生态保护行政措施;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环委会日常工作和县长环境责任状的具体工作。

  (四)污染控制科(环境监理科)

  草拟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行政措施;组织实施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污染集中控制,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县管“三同时”项目、限期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质量报告;参与可用作原料进出口废物的管理;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参与重大环境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监测。

  组织全县环境监理工作,拟定全县环境监理工作规划及有关制度;组织对省、市和县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县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解决本县以及跨县(市)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际、乡镇环境污染纠纷,处理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来信来访;组织对污染源排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排污费的征收与解缴;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