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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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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ycg.gov.cn

主要职能

  (一)、负责国务院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法管理县城建城区和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县城区主街道两侧单位和个人“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实施监督。

  (二)、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审批、管理各类户外经营地点和户外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流动经营现象;

  (2)审批在县城区建筑物或设施上张挂、张贴、悬浮各类宣传品;

  (3)审批建筑渣土处置方案,负责建筑工地和城区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管理;

  (4)审批因特殊需要在县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5)审批各类户外广告选址和设置,并负责管理;

  (6)审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拆除方案;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对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重大城市管理活动进行把关。

  (1)审查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申请;

  (2)审查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包括灯光设施)的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3)审查各种功能的建筑物、住宅小区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并参加竣工验收;

  (4)参与审查县城区各类市场、停车场、车辆清洗场、公交和出租车停靠站点规划设置方案。

  (四)参与县城区总体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的制订工作。

  (五)承办城管委的日常工作,会同公用事业、公安交警、交通稽查、卫生防疫、市场管理、环境保护、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和专项治理,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和单位的城市管理活动。

  (六)负责民办保洁队伍的组建和管理。对新增保洁地段引入民办保洁服务机制,推进环卫服务市场化进程。

  (七)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政策宣传和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制订工作。

  (八)指导、检查各乡镇的集镇管理工作。

  (九)承担县城区的环境卫生管理行政职能。

  (十)承担县城区的路灯管理职能。

  (十一)承担县城市场建设规化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职能。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县城管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均为股级。

  (一)办公室(法制宣传科)

  负责机关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及对外联系;负责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本局重要会议及综合性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负责重要决策和议定事项的督查实施;负责机关政务、公文处理、通讯、文印、印章管理和文书档案、保密、接待工作;负责人事、劳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党务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及人武工作;负责机关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储存、分析、利用工作。

  归口管理局系统宣传工作,组织报道城市管理工作实绩,开展城市管理科学知识的宣传,组织培养、树立、推广城市工作先进典型,负责宣传国家、省、市、县有关城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在县级新闻媒体刊播的市容监督栏目的采编工作;研究起草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系统法制建设和行政诉讼的组织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行风督察工作;归口管理行政案件的复议工作;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审核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参与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计划;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管理专项资金;负责队伍装备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基建项目的计划管理和资金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罚没款的结算和罚没票据的管理工作;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计、监督管理。

  (三)市容管理科(户外广告管理科)

  依法制定城市市容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市、县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城市市容管理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对县城及开发区市容工作实行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承办户外广告设置和亮化设施建设、车辆清洗、墙体清洗等有关审批事宜;对影响城市市容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纠;进行市容管理的调查研究,编印有关信息简报。

  负责县城及开发区户外广告行为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及开发区户外广告规格选址和容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县城区及开发区户外广告规格、形式、容貌和质量标准;依法查处各类非法户外广告,负责组织对非法广告的清除;按规定收取户外广告管理费;指导镇(乡)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县城灯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户外灯光,设施设置位置,形式和规格;负责重要地区(场所)和重大项目灯饰建设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全县户外灯饰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县城户外灯饰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环境卫生管理科

  依法制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市、县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对县城区及开发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承办环境设施建设和维护、生活垃圾处理、特种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等有关审批事宜,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进行环卫管理的调查研究,编印有关信息简报。

  (五)市场经营管理科

  负责县城国有农贸市场资产使用、保值和增值,以及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拟定全县有形市场建设规划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对县城市场申办资格、年检实施前置审查。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