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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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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红旗路42号(县政府大院七号楼五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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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22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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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15-2352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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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0515-2352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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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yc_sy_xjs@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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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网站 |
http://www.qfy.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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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
合署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监察局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县委全面负责。县监察局列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接受县政府领导。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和县级机关各部门党的组织和县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撤销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乡镇及其负责人和乡镇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行政纪律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查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纪委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人选,任免行政监察干事(监察室主任);负责对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干部进行管理;负责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授权办理或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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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县纪委机关、县监察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秘书、文印、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理县纪委召开的各类会议的议程安排及会务工作;负责办理县纪委负责同志交办的事项;负责对外接待工作及草拟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计划、总结和领导人讲话;负责信息调研工作;编写县纪委大事记。
(二)监察综合室
承担县政府行政监察职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综合全县行政监察工作情况,撰写信息、工作经验等文稿,编写县监察局大事记。
(三)信访室
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对党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综合分析并向有关领导报告检举、控告、申诉情况及突出的问题;依据规定向有关单位移送、交办检举和控告、申诉信访件,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四)纪检监察一室
负责联系、指导分管范围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检查工作,督查、协查案件;检查乡镇和县直党政机关及县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检查监督乡镇和县级机关及县管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协助相关室做好案件分析、统计、月报工作。
(五)纪检监察二室
负责联系、指导分管范围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检查工作,督查、协查案件;检查乡镇和县直党政机关及县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检查监督乡镇和县级机关及县管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协助相关室做好案件分析、统计、月报工作。
(六)案件审理室
审理由县委、县纪委批准查处的违反党纪的案件,报送市委、市纪委审批的案件;审理由监察局自查并直接作出行政处理的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案件,报市监察局审批的案件;审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报送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备案案件;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受理按规定应由县监察局复审、复核的案件;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处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检查指导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审理工作。
(七)宣传教育室
宣传党风、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成果;宣传勤政廉政典型的先进事迹;通过新闻媒介对党员、干部进行遵纪守法、反腐倡廉教育;管理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并负责业务培训工作;管理、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电化教育工作,为基层提供教育参考资料。
(八)执法监察室
监督检查党政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情况;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在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错误行为;协同有关室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指导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
(九)党风廉政建设室(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专项治理工作提出部署建议;拟定有关制度和规定;草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报;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中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综合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情况;承办市廉政办、市纠风办、县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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