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开展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告
射政发[2008]4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要求,为全面查实查清我县土地资源利用状况,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2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时间:2008年2月20日至2008年10月31日止。
二、调查范围:全县各镇(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土地总面积。
三、调查对象:上述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四、调查实施单位: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土地调查、面积测量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专业测绘单位调查,各镇、村(居)、组、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调查人员要统一佩戴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外业土地调查工作证。
五、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规程规定要求,被调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单位或个人须实地现场指界,履行相关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土地调查
1、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调查时须主动出示土地使用证书,以便核实查验。
2、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须提供使用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地上附着物权属及其它相关证明。
3、现场填写土地调查登记申请书和地籍调查表。经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到现场共同指认界址,相邻各方均要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4、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委托他人指界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调查
以村民小组为调查单位,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地类、面积。村(居)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必须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或委托人指界证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村民小组长出席指界。
六、按照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凡不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缺席指界、拒绝签字盖章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后果责任自负。
七、为方便广大土地使用者咨询,县政府在县国土资源局设立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办公室,联系电话:82385115。
特此通告
射阳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