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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公告

  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财综〔2008〕61号《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和变相收取“两费”。根据通知要求,我局特向社会公告如下:


  1、从2008年9月1日起,在我县范围内停止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同时所有涉及工商管理费的收费票据全部停用和作废。


  2、集贸市场、自办市场、逢集市场等市场主办单位业主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变相向场内外固定经营户或流动经营户征收工商管理费,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其承担责任。


  3、原我局委托城管局、食品站等相关部门代征管理费的协议全部终止,请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履行停征管理费的工作。9月1日以后,凡以我局名义继续征收市场管理费、个体管理费的,均属乱收费行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我县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集贸市场的经营户,从9月1日起,有权拒绝缴纳以工商管理费名义征收的费用。


  5、如果发现任何人继续使用工商管理费票据收费,或者以工商管理费名义不给票据收费,可向我局监察室、财务科、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515-82333942、0515-82333943、0515-82322528。


  特此公告。

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