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德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射阳县县城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七日
射阳县县城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农民建房行为,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县城农村居民特指户口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居、享受其他居民同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的农村居民户和混住户(不含“空挂户”)。
第三条 县规划建设局是县城农民住宅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国土局是县城农民建房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发改委、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
第四条 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得批准。购买农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条件。
第五条 根据我县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停止审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零星新建和易地翻建住宅。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危房,在规划小区内的,可以经批准按原地、原址、原结构、原高度维修加固;在规划小区之外的,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后按规定重新安排。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北至北环路,南至南五中沟,西至陈洋镇界,东至海都路范围内(以下简称县城“长方形区域”)的各类建设、用地行为一律由县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负责审批。合德镇、开发区停止在上述范围内的县城农民住宅规划建设、用地审批行为。
第七条 县城农民建房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合理利用土地,珍惜有限资源。县城农民住宅建设,包括拆迁户和正常申报户,安置在县城“长方形区域”之内的,一律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县城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农民住宅小区可以与拆迁安置房规划在同一地点,分区建设。安置在县城“长方形区域”范围之外的,一律实行集中规划、分散建设连排式住宅,并达到新农村示范村标准。
第八条 县城农民住宅建设,包括拆迁户和正常申报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在县城“长方形区域”之内的农民住宅小区或在县城“长方形区域”之外的连排式住宅。
第九条 对拆迁户选择在“长方形”区域之外安置宅基地,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进行搬家让房,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参照原拆迁地段邻近国有土地区位补偿的四分之一进行经济补助。对违章建筑强拆户、行政裁决户、行政强拆户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农民住宅小区由县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和后期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以及安置管理,必须打破村居和组别界限,由镇区负责调置土地,做到相对集中、成幢连片,并由规划建设部门同步进行市政、绿化配套,履行管理义务。
第十二条 在县城“长方形区域”范围内的合德镇、开发区所辖土地上各规划两个区域建设农民住宅小区,供农民选择购买。农民住宅小区每户人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户型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农民住宅小区设计规划,应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用房,并满足本小区居民日常生活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农民住宅小区经物价部门审核后,由规划建设局负责,仅对符合条件的县城农户定向销售。标准范围之内的实行成本价,超标准部分实行市场指导价。选房顺序根据获得批准的时间先后确定。同等条件下,被拆迁户优先,残疾人优先。
第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购买农民住宅小区住宅,由村民提出申请,并在居(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居(村)委会讨论同意,合德镇、开发区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居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合德镇、开发区要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闲置宅基地经申报核实、登记造册后,统一收回,暂停安置。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第十六条 县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必须加大县城农民住房建设行为的巡查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监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私自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证件。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规划建设、国土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建筑。
(一)未取得规划建设、土地利用许可证件或违反证件规定擅自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二)在未经批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骗取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构筑物的;
(三)在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构筑物的;
第十八条 农民住宅报批手续不完备、房产和土地非法入市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不得发放房产和土地使用证件,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农民住宅在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过程中,遇到矛盾时,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处理。对辱骂殴打、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规划许可证的县城农村居民,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继续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