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政发[2007]120号
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全面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园林绿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内全面实施绿色图章制度,启用“射阳县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射阳县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其建设单位在申领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绿化指标必须符合《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标准》(见附件)。经审核合格后,在规划文本上加盖“射阳县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建设单位凭此向县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没有“射阳县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的建设项目,县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及时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不迟于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验收合格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射阳县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交付有关单位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加盖“射阳县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进行处罚。配套绿化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四、对确因客观特殊情况无法实施达标绿化的建设项目,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应交纳相应的绿化工程异地建设费用。收取的款项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绿地建设。

  以上通知,希即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标准
            
  一、单位 
  1、新区建设的单位绿地率应不低于40%,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4、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0%。
  5、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积极采取高层绿化、垂直绿化的方式,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二、居住区
  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40%,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2、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率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类型相应设置,绿化用地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划分。应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不小于1.5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