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规范税收秩序,加强财源建设,强化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和税源控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和税源控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税务部门坚持依法征管,堵漏增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有力地保障了全县财政支出,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由于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社会涉税信息不畅,对部分行业、有些税种,尤其是一些零散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提高,造成了税收流失。因此,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和税源控管势在必行。
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就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税源控管不严、征管不到位等问题,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的转变。加强社会综合治税是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尤其是在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相适应、财政增收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镇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立足实际,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代征、协助控管等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明确部门提供信息责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将涉税信息通过互联网络等形式向县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 1、工商部门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工商经营业户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信息,《营业执照》年检后20日内通报年检情况等。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需注销的,工商部门应凭税务部门的注销手续办理工商注销。 2、民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需注销的,民政部门应凭税务部门的注销手续办理注销。 3、质监部门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情况等信息。 4、教育体育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由本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登记情况,校办企业登记情况,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体育比赛等信息。 5、统计部门在每月终了后25日内提供全县工业生产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工业用电情况、批发零售贸易业情况、物价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提供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及构成、工业企业效益情况、劳动工资情况。 6、国资部门及时提供国有企业兼并、转让、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破产等信息。 7、发改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情况,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重大产业储备项目等信息。 8、经贸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年度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新增效益报告等信息。 9、外经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转让给国内单位或个人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情况等信息。 10、科技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专利技术转让、许可情况等信息。 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登记情况;服务型企业、劳服企业和劳务派遣型企业年检后20日内提供年检情况等。 12、财政部门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契税征收信息,行政事业收费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等相关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信息,集中支付工资津贴或奖金情况等信息。 13、物价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提供收费许可证发放情况等信息。 14、人事编制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撤销等信息。 15、国土部门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和土地转(出)让、土地划拨、土地收回等信息。 16、规划建设部门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招投标,直接发包的项目合同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准建证发放,各类市政建设项目开工、进度、工程结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租赁、低价位商品房批准建设等信息。 17、交通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信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情况等信息。 18、环保、水利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环境保护、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情况等信息。 19、公安部门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境外人员入境居留就业情况,车管所接受各驾培学校为学员报名参加驾驶考试的信息;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辆注册挂牌登记、车辆年检、经营性停车场注册等信息。 20、卫生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等涉税信息。 21、文化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文化市场各类经营许可证发放和各种商业性演出及人员情况等信息。 22、残联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残疾人证》发放情况等信息。 其他社会综合治税相关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二)明确部门协作征缴责任,完善税收委托代征制度。
税务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同时由县国税、地税部门与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1、由财政投资和上级拨款建设的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对农村的零星建筑工程纳税人应负担的税收,可委托各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代征代缴。 2、拥有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税收,应当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未办理保险的,可委托交通部门代征。拥有船舶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税委托交通港监部门在办理年检时代征。 3、房屋、土地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或财政部门代征。 4、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商业性体育比赛及商业性演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民政、体育、文化等部门代征。 5、房屋租赁、家庭装修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镇政府、村(居)委会或规划建设部门代征。 6、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应纳的印花税,可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 7、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应纳的印花税,可委托规划建设部门和国土部门代征。 8、个体工商户税收,可委托镇政府、村(居)委会代征。 9、国税门临开票以及实行“票外定额”管理形式购领发票产生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国税部门代征。 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机关、单位、个人代征。
(三)明确源头控管监督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治税制度。
实施税收源头控管有利于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税收流失,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管理。
1、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未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应税收费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财政票据。同时还应为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税收委托代征手续费的资金按规定提供保障。 2、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对受让房产、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不得为其办理产权、使用权的过户手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 3、金融部门对税务部门依法采取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安部门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应配合税务部门阻止其出境。 5、人民法院在发布受理企业破产公告后,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进行债权申报,对税务部门依法提请的代位权、撤销权和强制执行申请应依法予以支持行使。 6、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将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项目。审计部门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应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入库。审计、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以及相关工作衔接情况进行审计、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产生严重后果、造成税收流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各机关、单位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四)明确层级信息传递责任,建立协税考核奖惩制度。
县各相关部门应依托政府信息网络,构建统一的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除此之外,还可采用电子邮件、软盘、U盘等方式进行信息交换。信息交换采取平行交换和纵向交换两种形式。基层部门相关信息及时平行传递给基层税务机关,同时层级传递给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在进行信息交换时对下级部门已平行交换的信息应一并传递。
对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代征代扣税款,税务机关将按规定支付手续费,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人员。各镇聘用的协护税人员报酬由各镇财政负责解决。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不缴或少缴已代征代扣税款,或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各镇、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综合治税的协护税人员及其他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举报各类纳税人偷、逃、骗税行为的检举人,经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 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县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具体负责社会综合治税有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联系协调和组织日常督查考核等具体实施工作。
各镇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会综合治税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组织,定期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思想重视、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同志负责联系协调,税务部门要明确对外协调和专门负责从事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等涉税信息处理的机构和人员。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义、做法和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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