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政办发[2007]86号
关于印发《射阳县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广大人民饮用水水质安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射阳县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射阳县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分解表》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射阳县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全县饮用水水质安全,特制定射阳县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为核心,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全面整治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问题,切实提高饮用水水质,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整治重点
 
  (一)工作任务
  1、各镇(区)政府对辖区内地面水厂的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依照《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射政办发[2006]128号)要求重新进行划定,并按照《关于设立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标志牌的通知》(射环委[2006]3号)要求,分别在一、二级保护区设立标志牌。
  2、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所有排污单位,以及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依法拆除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集中式生活污水排放口和企、事业单位废水排放口),并对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设施进行清除和清理,切实解决饮用水保护区存在的问题。
 
  (二)整治重点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一律依法拆除、搬迁。
  2、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沙石场、码头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理搬迁。
  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产业化养殖一律依法取缔。
  4、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造成生态破坏、影响饮用水水质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时间安排
  (一)一、二级保护区划定和标志设立阶段(7月5日—7月20日)
  各镇(区)政府,在县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完成一、二级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区标志牌设立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7月21日—10月20日)
  各镇(区)和各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设施进行集中限期整治。县环保部门要重点跟踪督查,定期公布整改情况,县政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将给予严肃查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21日—11月16日)
  各镇(区)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中取得的成绩和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并将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送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汇总后报县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是此次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动员,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原因,对梳理出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问题,要明确专人跟踪督查,限期解决。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县环保局要做好牵头工作,会同县水利局、规划建设局、海洋渔业局、农林局、交通局、工商局、各水厂,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摸清情况,对发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和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通过建立定期协商、联席会议、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安全的合力,切实保证专项整治行动的效果。
  (三)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和报送工作。各镇(区)要成立专门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按阶段及时向县环保局报送集中整治进展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要及时上报。

  五、奖惩措施
  (一)县政府将对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对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镇(区)和部门予以表扬;对整治不力,行动迟缓,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镇(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镇(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结果列入年终县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对出现严重水污染事故,影响区域供水的镇(区),在年终县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