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政办发[2007]117号
关于建立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根据省、市政府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今年提标工作。从今年10月1日起,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由2200元/年提高到2760元/年(每月由183.3元增加到230元);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由1800元/年提高到2210元/年(每月由150元增加到184.1元),其中400元由镇统筹用于医疗、丧葬、房屋修缮等,1810元为生活费,分四个季度发放到个人手中。增加部分资金解决渠道不变。

  二、建立增长机制。今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确定,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集中供养按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45—50%,分散供养按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5—40%的比例测算,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如遇居民消费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年份,增发一次性物价补贴(一个月的生活费数额)。

  三、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农村五保供养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的重要内容。各镇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凡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按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评议(公示),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及时审批纳入五保供养。要逐步增加集中供养人员,提高集中供养率,2007年全县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要加强镇区敬老院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1:10配足配齐服务人员。要安排敬老院一定的工作经费,努力提高和按时发放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要把敬老院建成精神文明的示范窗口,使五保供养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同步提高。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