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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射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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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指导和规范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2 基本原则
处置重点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一)各镇(区)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组织实施分级监控、分级管理。
(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镇(区)及有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反应,在及时上报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同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四)坚持依靠科学,尽快查明原因,及时有效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疾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死亡、伤害人数众多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含江苏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二)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含盐城市)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虽未发生死亡病例,但发生在学校及中考、高考期间或全县重大活动、重大会议期间,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一次事故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的;
(五)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县级(含射阳县)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伤害人数20-49人,虽未发生死亡病例,但发生在学校及中考、高考期间或全县重大活动、重大会议期间,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区),给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在2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一、二级状态下,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政府,并在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和查处工作。在三级状态下,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政府,并组织对涉及区域进行监控,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确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各镇(区)、各部门接到或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2 .工作职责
2.1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总体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由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宣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三)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工作报告、信息发布等。
2.2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二)贯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示,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三)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汇总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五)负责组织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2.3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三)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
(四)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意识。
(五)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各镇(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2.4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五个工作小组。
2.4.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4.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和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并尽快查明疾患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措施,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2.4.3后勤保障组:由县经贸委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经贸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2.4.4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事故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2.4.5事故调查组:由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食品安全专家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各工作小组的参加部门,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性质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确定。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根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3.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评估
3.1 监督管理
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工商、经贸、农林、教育、海洋与渔业、盐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大力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3.2 事故报告
建立健全各镇(区)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工商、经贸、农林、教育、海洋与渔业、盐务、公安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各镇(区)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射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3.3 事故评估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或授权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确认。
3.4 事故通报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及有关镇(区)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了解事故进展情况并向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并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外事部门报告。
4. 应急预案的启动
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范围等因素,授权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 事故应急措施
5.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镇(区)在向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控制事态的发展。
5.2 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职责,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5.3 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6.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管理机构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或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保障
1、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处理,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对有关部门、单位的食品安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控制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县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参与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3、县卫生局负责建立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救治网络,加强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组织应急事故处理的演练。
7.2 物资保障
县经贸委等部门和各镇(区)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7.3 信息保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
8. 其它事项
8.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8.2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
| ( 加入时间:2006-9-27 15:14: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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