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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适应经济建设的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射阳实际,现就加强地名命名管理通知如下:

  一、对地名命名的要求
  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一)对专名的命名要求:
  1、有利于城镇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2、反映当地人文历史、自然环境或住宅区和建筑物的特色;
  3、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学的使用习惯;
  4、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扬封建意识、迷信思想或崇洋媚外,违背社会公德、庸俗低级趣味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5、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6、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专名或部分专名;
  7、所命名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时,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
  8、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品牌名称)作地名专名或部分专名。确需使用时,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采用有偿命名地名的方法进行。有偿命名地名应符合专名、通名的要求,并严格控制道路命名;
  9、以行政区域名、路名作地名专名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应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旁沿线;
  10、县城范围内的住宅区和高层建筑的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二)对通名的命名要求:
  1、大厦:用以命名楼层达6层以上(含6层)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
  2、大楼:用以命名规模较大、层数较多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住宅楼;
  3、商厦:用以命名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建筑;使用性质较为单一的可根据自身特点,直接以“饭店”、“宾馆”、“商场”等命名;
  4、广场:特指有宽敞公共场地的建筑。用于命名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和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广场”前必须加功能性词语;
  5、城:特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用以命名占地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城”的命名要从严掌握;
  6、中心:是指某一功能在本城市内最具规模的大型建筑群。用以命名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7、园、花园:用以命名建设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不少于40%的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园林设计典雅秀丽的住宅区;
  8、苑、花苑:用以命名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建设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不少于30%的功能较完善、设计品味较高的居民住宅区;
  9、新村:用以命名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居民住宅区;
  10、公寓、新寓:用以命名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少于30%的住宅区;
  11、别墅:用以命名园林式的且有相应绿地面积的低层高级住宅区;
  12、山庄:用以命名依山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
  13、居、舍:用以命名具有某种特色的居民住宅区;
  14、度假村:用以命名位于郊区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
  15、道路:主要指城市道路,即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按等级可分为快速干道、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四类。
  16、街:即街道,指在城市范围内,全部或大部分路段两侧建有各式建筑物,设有人行道和各种市政公用设施,商贸相对集中繁华的道路。
  17、巷:是指街道间,主要供居民或行人出行的简易道路。

  二、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人工建筑物、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和旧城改造时,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规划选址的同时,向县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地名命名或更名申报手续。

  (二)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向县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说明命名、更名的理由和名称的来历、含义、以及拟废止的旧名,并附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及景观效果图。

  (三)县地名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手续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现场实地勘察、审核工作,报县政府批准。

  (四)实行公告制度。对命名的标准地名,由县地名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告费按实收取,由申请单位出资。

  三、切实加强对地名命名标准地名的管理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所使用的地名,必须是经县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命名、更名地名。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建设同步完成,并列入建设项目验收内容。

  (二)下列各类地名标志,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设置、管理、监督、维护和更新,并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
  1、县城道路、街牌等地名标志,由建设、民政部门负责;
  2、县城居民住宅区、楼幢、门室等地名标志,由公安部门负责;
  3、城市交通要道口的道路指示牌,城外公路、航道内的行政区域界牌、公路的地名标志,由交通部门负责;
  4、建制镇内各类地名标志,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5、专业部门需要设置的地名标志,由其自行负责。

  (三)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公安、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建设、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户籍、邮政、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手续时,应查验其标准地名命名或更名的批复文件。

  (四)各媒体单位要自觉遵守地名管理法规,配合县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宣传工作。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查验有关标准地名的批复文件,确保使用标准地名。

  (五)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地名主管部门发送《纠正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违章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办理标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法进行查处。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 加入时间:2006-9-27 15:38:56 )